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聚焦养老第三支柱建设
发布时间:2021-10-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 聚焦养老第三支柱建设)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通知》显示,四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将在东中西不同地区的四个城市进行养老理财试点。此次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人民币以内。同时,各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规范养老理财产品名称使用,持续清理名不符实的“养老”字样理财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将配合做好养老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和清理规范相关工作。
试点主要聚焦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开发具有养老功能的理财产品满足居民养老投资理念的需求,凭借银行在发展养老金融上的优势和经验,养老理财产品的推出有望推动我国第三支柱养老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养老金作为长线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的高质量转型。同时,居民也能享受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红利,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首先,试点养老理财产品是推动第三支柱养老建设的重大举措。2020年末,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比重提升至13.5%,老年抚养比提升至约20%,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且仍处于加剧态势。我国目前的养老体系以第一支柱为主,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缺口日益扩大,因此,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体系成为我国未来养老体系建设重大方向。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从养老体系建设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是迟缓的、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这也是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方向。从这个层面来说,进一步拓展第三支柱的发展势在必行,因此将资管类的机构引入这个市场也成为必然趋势。至于为何此时决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有分析称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随着人口结构变化,我国需要加快健全养老第三支柱,丰富养老金融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多元养老需求。二是引导形成长期稳定资金,探索跨周期投资模式,有助于为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的领域提供长期投融资支持。
第二,养老理财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规范化制度建设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当前养老理财产品在申赎方面存在灵活性不足、规则设计相对苛刻、期限较为单一等问题,导致投资者投资信心和购买动力不足。在养老产品的申赎上首先应遵循理财产品的监管规定,期限可以设置为相对更长的时间但是不能过度刚性。申赎方式应该更加灵活便捷,如设计预约赎回功能、开通电话赎回业务等。此外,养老理财产品应对回撤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其应以固定收益为主要投资资产构成。在解决养老理财产品在严格遵循养老理财要求的同时匹配当前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偏好这对矛盾的过程中就要求相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投研能力和体系的建设。
其次,在养老金融产品设计方面,银行理财子公司相较于其他机构有较大优势,但如何避免产品同质化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居民财富管理意识增强,以及政策层面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类资管机构纷纷加大了养老金融业务拓展力度。养老相关产品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追求稳健收益特征,契合了资管新规背景下,银行理财长期限资金不足、追求绝对收益、不能期限错配等客观情况,有助于发挥银行理财在非标等另类资产投资上的独特优势。不过,银行理财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对养老主题理财进行了积极探索,多家理财子公司推出了相应产品系列;但整体而言,与传统理财同质性较高、难以真正契合居民养老需求。2020年10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就提出,要探讨可能的发展路径统一养老金融产品标准,清理名不符实产品,并开展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
养老产品资产规模大,只有长期积累才能充分发挥复利效应,因此需要引导国民及早进行养老规划。同时,更要把国民目前以储蓄养老为主的理念转化到投资养老上来,对于资产配置、长期投资、风险控制等既基础又重要的投资理念,需要资产管理行业在投教工作中长期宣导,树立科学投资理念。
总体而言,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有助于加快健全我国养老第三支柱。兼顾了长期性以及稳健性之后,试点理财公司需严格按照理财业务现有制度和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要求,规范设计和发行养老理财产品,做好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工作。银行理财子公司要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只有这样,民众的投资养老意识才会被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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