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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低保按月发放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人民网重庆4月27日电 ( 王嫚 ) 农村低保由按年发放改为按月发放、受理申请主体由村(居)委会调整到乡镇(街道)、增加审批决定前的“入户抽查”程序……修订后的《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条例部分条款已过时、低保审批权责、低保对象权利不够明确等问题,以及低保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条例难以适应。

  为此,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将修订条例纳入了审议项目,市政府于去年11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了提请修订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3月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低保条例。

  农村低保金由按年发放改为按月发放

  关于低保金的发放,原条例规定,通过金融机构代发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其中,城市按月发放,农村按季发放。修订后的条例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统一规定,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受理程序由“代理申请”变“直接申请”

  受理低保申请的主体在条例修订前后没有改变,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但受理的程序有所改变。修订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叫“代理申请”。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叫“直接申请”。同时,还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增加了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前的“入户抽查”程序,最大限度保证低保对象认定上的真实准确,避免“骗保”现象发生。

  细化申请、审批程序和对象的权利义务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细化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其中包括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群众评议、信息公示等内容。

  在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里,明确规定了低保对象要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培训、不得拒绝介绍工作、从事农业劳动等,特别增加了“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义务。

  低保的相关情况

  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答:本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怎么计算?

  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其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家庭货币和实物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十二个月,再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居民该如何申请低保?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低保对象拿到的低保金为何比标准低?

  答:《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60元,那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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