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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管执法的“塔西佗陷阱”【2】

发布时间:2019-06-2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探究:城管执法为何陷入“塔西佗陷阱”?

首先,城管印象被妖魔化。早期城管执法法律依据欠缺、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不公、侵占流动商贩财物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于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普遍持厌恶、反感、不信任的态度。不仅如此,媒体报道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城管执法的恶性。具体而言,城管执法缺乏相应的“声誉管理机制”,未形成媒体与城管执法的良性互动。媒体对城管执法的报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正面报道,主要表现为城管机构对自己工作成绩、执法方式改进等方面的肯定;另一种是负面报道,主要表现为报道或评论城管执法中暴力冲突事件。前者往往类似于单位内部的工作总结,有自说自话、空洞无物之嫌;后者通常形象生动、有的放矢。久而久之,社会公众基本不再相信正面报道,仅关注负面报道,对城管执法的印象每况愈下。妖魔化的刻板印象成为社会公众认识和评价社会问题的基点,对城管执法公信力构成毁灭性打击。事实上,近年来,城管执法在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公正性等问题上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是,由于妖魔化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使得社会公众无法理性地对城管执法活动进行判断,城管执法公信力难以建立。

其次,“规则意识”缺失下的利益博弈。作为一个理性的、负责任的公民,应当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即尊重既有规则、服从既有规则。对于挑战规则的不法公民,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良好的规则意识是城管执法公信力建立的坚实保障。由于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执法偏私以及情绪化的社会舆论导向等问题,使得部分城管执法对象的活动具有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的特点,如提篮贩卖的流动商贩,守法往往需要付出清洁费、管理费等额外的成本,但是,“流动作战”、“暴力抗法”却能节省相应的费用支出。在长期的利益博弈中,城管执法对象不断挑战执法的权威性,该利益博弈的结果又向外传递着一种信息:城管执法没有权威,不值得信赖。信赖城管执法利益受损,不信赖城管执法反而获益。

第三,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利益捆绑。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不仅单个个体的行为是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政府机构的行为同样如此。因而,不但单个个体是“人性恶”的,政府机构的行为同样应当遭受质疑。虽然,实践中社会公众未必了解或熟知公共选择理论,但这并不影响社会公众无意识地在公共选择理论框架中思考社会问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一旦夹杂了城管机构或人员的利益,其行为的正当性就会大打折扣,公信力势必下降。例如,城管执法没收的蔬菜、水果、烧烤设备被城管机构作为职工福利进行分配,城管执法的罚款与城管人员收入或业绩挂钩等等情形,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评价较低,通常会质疑城管执法行为,因此公信力难于建立。

最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道德制高点。城管执法的对象往往是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因经济结构调整或城市化建设的需要,部分城市社区居民或失地农民生活境况发生变化,失去原有的生活方式,不得不寻求新的谋生手段,出现了上世纪90年代的“谋生路,占马路”、21世纪初的“求活路,抢马路”的“摊贩经济”运动。由于这部分群体在身份上存在特殊性,社会公众对其行为进行评价时往往会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城管执法中,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似乎已经成为了“免死金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无论其是否真正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城管执法时,执法对象通常以“社会弱势群体”自居,并以此为由抗拒城管执法。而这种抗拒执法往往因具有道德上的优势,为社会公众所容忍。本身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执法行为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强大攻势面前处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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