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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的迷思: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24-06-03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贷款期限的迷思:对“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一点看法)

文/何方行 看懂经济专栏作家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从总体上来看,银保监会对原来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本次修订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贷款期限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前原银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5年,而流动资金贷款没有明确的要求,商业银行一般是规定不超过三年,部分行业、客户、产品可以五年。因此本次修订从总体上来看,对贷款期限的管理要求是从严了,贷款的期限总体上是缩短了,个人觉得这样的做法值得商榷。

过去,我国贷款期限结构是偏短的,短期贷款占比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上是最高的,普遍比其他国家高出20个百分点。企业债务短期化带来的期限错配、违约风险聚集以及投资不足等经济问题逐渐凸显,在实践中已经衍生出了较为严重的问题。

一是迫使企业借入贷款搭桥资金。因为企业期限较短,依靠自身的生产经营无法到期还本付息,有的企业被迫在需要还款的时候,临时借入高息资金进行搭桥,这个现象目前看来是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这样的操作,明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如果遇到波动,不能借到搭桥资金,企业可能则可能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

二是影响了贷款的真实性。当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时候,部分企业选择造假。有的企业虚报总投资,减少项目自有资金投入,后续面临还款压力的时候,用自有资金还本付息,有的企业甚至面临还款压力的时候,因为自有资金投入较少,直接放任项目变成不良。

三是使得本来正常的贷款变成不良。部分项目本来需要15年才能偿还贷款本息,但是为了贷款能够通过,将期限压缩到10年,但是在实际中却做不到10年清偿贷款本息,如果银行强行清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在实践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不良贷款并不是企业经营的问题,而是贷款期限的问题,如果期限适当延长,就不会出现风险。

四是贷款期限短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企业扩大生产和技术升级改造的需求。

从当前和未来来看,更加应该延长贷款期限。

第一,我国面临经济增速逐渐下行的大背景,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和造血功能普遍下降,贷款期限短会给企业的持续经营带来巨大挑战,企业将更容易陷入债务危机。过去我国经济增长率较高,企业投资回报期较短,因此即使贷款期限较短,很多企业也没有问题。但是经济增速下滑,风险将会更加凸显。以固定资产贷款为例,建设期为三年,如果要做到10年内到期还本付息,则建设完成后,项目的回报率要达到15%左右,事实上很多企业难以做到。

第二,过去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周期性较弱,波动性较小,未来经济的波动性增大,短期化的负债结构会使得企业在面临市场转弱、信贷收缩时遭受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使得企业陷入经营与财务困境,不但会因企业违约风险聚集,还会放大紧缩政策的冲击效果,加剧经济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稳定。

第三,贷款期限短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管理能力有限,从理论上来说,不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愿意订立长期契约,减少不确定性,但是因为之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所以银行更加愿意选择发放期限较短的贷款。但是目前来看,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是不断提升的,尤其是金融科技的发展,较好地提升了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社会诚信环境也在不断改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升了,也应该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因此,个人建议银保监会在“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在正式下发的时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延长到5年,固定资产贷款延长到15年,个人贷款延长到7年。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看懂经济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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