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微商电商内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胡武西、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
据该《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胡武西与被告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天美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胡武西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本院经组织诉前调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武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学凡、罗宇雯,被告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锦、林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武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胡武西与天福天美仕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2.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0元(7500元/月×10个月×2);3.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胡武西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合计8908.51元(其中:①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3个月差额共计(7500元-7125元)×3=1125元;②2019年12月工资差额7500元-6000元=1500元;③2020年1月工资差额7500元-1216.49元=6283.51元);4.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为胡武西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5.判令天福天美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胡武西称其在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分别与天福天美仕公司、天瑞天美仕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场所均未发生变更。天福天美仕公司对胡武西起诉时主张的双方于2010年4月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签订为期一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之事实没有异议,对胡武西主张与天瑞天美仕公司签订三次书面劳动合同之事实表示不发表意见,同时确认胡武西自入职后的工作地点及内容未发生变化。
另查明,天瑞天美仕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伯琪,股东包含林伯琪和天福天美仕公司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在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天福天美仕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两次降低应付胡武西的薪资标准有与公司员工进行协商,并征求工会意见,亦未能提供降薪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胡武西要求天福天美仕公司按照7500元/月的标准补足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胡武西在2019年1月份至8月份工资固定为7500元/月,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工资减少为7125元/月,2019年12月份工资减少为6000元。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8日终止,天福天美仕公司扣减胡武西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200.68元及公积金204元后应付胡武西2020年1月份工资数额应为1664.29元,天福天美仕公司实际仅向胡武西发放1216.49元。因此,天福天美仕公司应补足胡武西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工资差额为:375元+375元+375元+1500元+447.8元=3072.8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者有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则有根据劳动者选择而续订的义务,没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胡武西自2010年4月入职天福天美仕公司后,在2010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虽先后与天福天美仕公司及关联企业天瑞天美仕公司签订五次书面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并未发生过变化,在第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后,除胡武西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外,天福天美仕公司应当与胡武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天福天美仕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胡武西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现胡武西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天福天美仕公司先提出按公司单方面决定降低的工资待遇条件与胡武西续签劳动合同,后又与胡武西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与公司续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终止与胡武西的劳动关系,变相剥夺了胡武西的选择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对于胡武西提出的天福天美仕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胡武西要求把天瑞天美仕公司和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天福天美仕公司的工作年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胡武西的工作年限已超过九年六个月,但不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按10个月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根据胡武西的工资单显示,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月,故胡武西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50000元(7500元/月×10个月×2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当事人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天福天美仕公司应当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为胡武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胡武西与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月9日起解除;
二、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武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0元;
三、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胡武西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3072.8元;
四、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武西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并为胡武西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胡武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查,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实缴资本为7362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伯琪。
对此,微商电商内参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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