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暴惩治意见”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哪些管理义务?
发布时间:2024-06-1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网暴惩治意见”出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哪些管理义务?)
核心提示
1.此次《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划定了网络暴力行为触犯的刑事罪名,今后网络暴力行为涉刑案件数量很可能会存在上升趋势。
2.网络服务提供者亦具有监督制止网络暴力行为义务,除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3.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惩处不存在“法不责众”,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第8条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并规定了五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庞勒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曾说道:“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从昨日发生的“川大女生曝光偷拍大叔遭网暴”事件、一周前“武汉校内被撞身亡小学生母亲遭网暴”事件,再到早前的“华师粉发女孩遭网暴自杀去世”的事件,对社会事件的大规模讨论最终都偏离轨道,演变成攻击人身的网络暴力。
大部分的网暴事件都具有两大特点——群体性和匿名性,这让各路键盘侠躲在屏幕后肆无忌惮地发送着中伤他人的话语,可以说互联网世界“苦网暴久矣”,民众呼吁网暴入刑的声音也逐渐高涨。因此2019年国家网信办出台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2022年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今年6月9日三部门接力惩治网络暴力,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天飒姐团队就来谈谈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提取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
一、网络暴力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网络暴力侵权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行为人捏造、虚构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诋毁贬损他人名誉,如在最高法第143号指导案例中,被告赵某在不特定多数人组成的微信群中(具有公众空间属性),使用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言辞,侮辱、诽谤两原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此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名誉权。除了侵犯名誉权之外,网暴行为还有可能侵犯自然人其他的人格权,如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个人信息保护的权益。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出现了网暴延伸至线下现实生活的情形,部分网暴实施者通过获取到的他人信息对受害人进行跟踪、电话骚扰、言语恐吓,则该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1)当自然人的网络暴力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时,则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网络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除此之外还需承担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2)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具有监督制止网络暴力的义务,否则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在原则上都需要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行政责任
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若达到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则可能会受到行政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则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处以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在网络暴力中转发散布受害人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根据《个保法》的规定,可能被处以责令改正、某收违法所得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手段主要包括人肉搜索他人信息、语言暴力、制造和传播谣言。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通过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渠道获取、整理第三方的特定信息,并发布在互联网对第三方进行骚扰等,对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行为人在互联网上煽动、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则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实施辱骂、恐吓、诅咒他人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者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1. 划定网暴行为入刑的范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严惩网络暴力的同时,也保护了普通公众的言论自由和强调社会监督,划定网暴行为入刑的范围。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2-6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网络暴力行为所触及到的刑事罪名。并在第10条规定要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根据上述规定,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拦截辱骂、姿势恐吓等滋扰行为的,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为受害人提供救济措施。也表明并非所有在网络上发表的负面评论都通过刑事手段来追究,还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的方式来救济。
同时公众人物或者是公职人员,对于“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即言之有据的批评应当有一定的容忍程度。如在斗鱼游戏主播诉哔哩哔哩up主侵害名誉权一案中,法院认为作为公众人物,面对网友非恶意的批评、质疑理应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认为一般的质疑和批评就构成侵犯名誉权。
2. 明确网暴行为不存在“法不责众”
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让躲在屏幕后的“键盘侠”更加肆无忌惮,这些“网络暴民”只需付出极低的违法成本就能肆意发布各种诽谤、诋毁他人的言辞。此次“征求意见稿”则在第8条规定,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并规定了五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3. 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
流量为王的时代中,一些无量自媒体为博取眼球发表引导性、煽动性的言论,网络服务平台若未能及时识别这些信息并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删除链接等措施,则是在某种意义上为引发网络暴力的“狂欢”提供了便利。因此“征求意见稿”中也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这也提示各大网络平台,务必要做好对各种信息的监控,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可以采取包括人工审核、技术过滤、实名认证等一系列措施,严格禁止刻意引流、炒作的情形。
4. 强调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作为空间
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成本低,但维权救济通道狭窄、维权成本高昂。在此前的多起网暴维权案件中,受害人希望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但此类罪名的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面临个人取证难、刑事立案难、侵权主体认定难的维权困境,导致鲜有被害人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维护权利的情形。如此前“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一案中,一段仅9秒的视频在互联网疯传使得被害人的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受害人谷女士却耗时近两个月才等来刑事公诉立案的结果。此次“征求意见稿”也对此作出了回应,从刑事立案监督、公安协助取证、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公益诉讼等多方面强调了国家公职力量的介入,做好自诉与公诉案件之间的衔接,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5. 人格权侵害禁令
针对网暴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5条则规定了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997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但该制度的适用也具有明确的限定场景,即只有在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失下的侵权行为时才可申请。该制度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但其实际适用起来往往耗时较长,因此在传播速度较快的互联网时代中,该制度如何能更快速及时地保护网暴受害者,仍是一个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三、写在最后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此次三部门联合起草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即表明了严厉惩治网络暴力行为的官方态度,重拳出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作为一名互联网个人用户,我们应当拒绝网暴,避免“按键”伤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管理的责任主体,不能被流量所裹挟,要坚决对网络暴力行为亮出“红牌”,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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