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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严打贿赂、一事不二罚款、立体追责

发布时间:2024-07-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标准即将出台:严打贿赂、一事不二罚款、立体追责)

资本市场首部系统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6月7日,证监会重磅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本规则》),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其出台一方面意味着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交易所就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乱象进行行政处罚拥有统一执法尺度;另一方面使得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资本市场参与方拥有对照自查和争取权益的参考依据。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在业内人士看来,其具有诸多看点。

首先,严惩特色鲜明,与当前严监管基调一脉相承。比如,在遵循司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基础上,附加“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其次,既注重让违法违规主体“少折腾”,又强调严厉追责。比如,既规定“一事不二罚款”,又强调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再者,鼓励“自首”“立功”“坦白”,对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主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同时,对于存在抢夺、隐藏证据材料,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等多类情形从重处罚。

新型减轻、从轻标准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近期,央行、金融监管总局相继出台各自领域的行政裁量标准。6月7日,证监会就《裁量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首部资本市场领域系统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成型。

“在没有系统性处罚标准的情况下,难免使得不同人员针对类似事件的判罚结果存在轻微差异。如今随着《裁量基本规则》的出台,证监系统行政处罚迎来统一规范,对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受访专家表示。

《裁量基本规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目的和依据、行政处罚裁量的定义、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和裁量政策,规定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并对共同违法人的处罚规则、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则、新旧法律适用、立体追责行刑衔接等与行政处罚裁量相关的事项作出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裁量基本规则》具有诸多值得特别关注之处。

在上市公司、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内部人员、中介机构等能够主动配合揭露问题,有助于监管执法的加快推进。为此,《裁量基本规则》制定系列减轻、从轻标准,鼓励相关知情人主动配合揭露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单位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且积极配合查处的,将被减轻处罚。

这一规定类似于刑法中的自首,是“吹哨人”制度的体现。该规定意味着,如果相关人员投反对票但公司不听,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减轻自身责任。

其次,主动供述监管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或者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将被从轻处罚。

再者,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签署认错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从轻处罚。

该规定是证监会此番新设,此前并无类似规定,旨在激励相关违法违规当事人主动认错,以提高执法效率。

《裁量基本规则》在设立减轻、从轻标准的同时,对部分行为从重处罚,其中四类行为相对常见并且容易被忽视,值得特别留意。

一方面,抢夺、隐藏证据材料(删除微信记录属于此类);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上述三类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如果违法行为相关事项涉及当事人贿赂情形,将被直接从重处罚。贿赂之下,违法行为容易被放大,惩处力度也较之前书述情形更更胜一筹。

立体化追责

严监管,是当前证监会工作的主基调之一。《裁量基本规则》与之一脉相承,强调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具体来看,首先,适用规定更为严格。从旧兼从轻是法律通用原则,在此基础上,证监会制定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这意味着,不论违法行为何时开始,只要结束时新法已经生效,即按照新法判罚。比如,企业存在欺诈发行,初版招股书于新法实施前提交,终版提交时新法已经实施,判罚按照新法执行。

其次,行政、民事、刑事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则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开年以来资格罚惩处力度明显增大,既包括个人层面的计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市场禁入,又包括针对券商、会计所等中介机构的业务资格暂停。记者了解到,接下来,资格罚力度还将进一步增大,以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更为有力的约束。

“对于一些已经实现财务自由的上市公司实控人而言,金钱只是数字,罚款本身对其影响较为有限。此种情况下,市场禁入等资格罚、刑事处罚的威慑效果更佳。”有受访人士此前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裁量基本规则》在全面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尽力降低对相关当事人的重复性处罚。

一方面,“一个违法行为一次处罚”,认定当事人有一个违法行为的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款”,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此项规定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其一,不二罚的前提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其二,“一事不二罚款”仅是不再二次罚款,资格罚等仍要继续进行。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但还可以给予资格罚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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