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动作!房产税有调整
发布时间:2024-10-2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重庆大动作!房产税有调整)
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其中提出,新购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据悉,重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部分修改。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方面: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修改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方面: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据悉,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该决定施行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此外,《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年伊始,上海、东莞、洛阳等多个城市陆续出台楼市新政,旨在引导购房者信心回升,进而推动成交量回暖。从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房贷利率、契税补贴、购房补贴等方面。也是在24日,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实施购房补贴,延续实施退税优惠等方面入手,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其中,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凡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商品房(含车库)或存量住房(均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并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购房补贴。
与此同时,支持买新卖旧改善购房。开展“换新购”服务,组织房地产企业提供商品住房“放心买”、中介机构提供二手住房“优先卖”交易服务,支持“以小换大”“以旧换新”。大力推行二手房“带押交易过户”,促进一二手房联动交易良性循环。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的第二套住房享受首套房商业贷款政策。
校对:苏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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