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非营利性民办园和中小学收费可选择性试点
发布时间:2018-05-2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新网南京5月24日电 (记者 朱晓颖)江苏省物价局24日在南京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苏省物价局会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的《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
《意见》指出,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意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意见》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试点。
《意见》指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报告、合同示范、收费公示、退费管理和惠校助困。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至3年保持平稳。
江苏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璐表示,一种基本理念是,民办教育未来一定是向市场放开的。该《意见》已于今年5月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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