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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混投垃圾都算同一违法行为,30天内发现3次以上会被罚

发布时间:2019-07-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只要混投垃圾都算同一违法行为,30天内发现3次以上会被罚

  还有四天,《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将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个人若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出台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拒不改正:拒绝、阻挠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拒不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当场拒绝改正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行为的,30日内被发现同一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有市民提出,对于上述“同一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是如何进行界定的?将香蕉皮扔到干垃圾桶和将奶茶杯扔到湿垃圾桶,算不算“同一违法行为”?

  其实,无论是将干垃圾投入湿垃圾桶,还是将湿垃圾投入干垃圾桶,都是“混投”,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而对于居民个人来说,违法行为主要就是“混合投放”这一种。

  不过,对于个人的处罚标准,也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根据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出台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处罚,又具体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于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对于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的,首次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且拒不改正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但与个人不同,单位和管理责任人就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比如: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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