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张扣扣案:“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发布时间:2019-07-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新华网北京7月19日电(记者 卢俊宇)17日上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在2018年除夕之夜连杀三人的张扣扣执行了死刑。该案对中国法治进程有何重要意义?带给我们哪些启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就相关话题进行深入阐释。
该案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均体现刑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新华网记者:张扣扣案一直广受社会关注,您认为这起案件的审判是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
谢望原:法律的核心价值就是公平与正义。而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往往通过个案的处理来实现。一般来说,法律的公平性取决于案件处理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要求办案机关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受到尊重;实体正义则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实体刑法的各项规定,公平处理定罪量刑等问题。
就张扣扣案而言,相关人民法院不仅在程序方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实体法方面,也严格贯彻执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我们注意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扣扣案的二审庭审,进一步就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一审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审理。在经过8个小时的二审庭审之后,合议庭当庭做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二审判决。特别应当指出,张扣扣虽然具有自首情节,刑法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考虑到张扣扣有预谋地故意杀害三位被害人,且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与客观后果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张扣扣案的死刑复核过程中,严肃认真审核全案事实与证据,最后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以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无论是本案一审或二审,还是死刑复核,其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法律适用都体现了刑事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突破法律的防线
新华网记者:在该案中,法律与人情、犯罪与复仇纠缠在一起,围绕本案的司法判决,社会舆论有不同看法,您认为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谢望原: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在国内外都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重大刑事案件往往与重大社会问题联系在一起。就张扣扣案而言,它本身就反映了极其强烈的法律与人情、复仇与犯罪等冲突与矛盾关系。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人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法律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突破法律的防线。
该案之所以广受社会关注,除了当今信息网络传播的能力远远超越传统信息传播能力外,关键涉及到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存在“为父母复仇合理合法”的伦理道德因素。如《周礼》规定,为父母报仇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种血亲复仇的制度和传统,显然与现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格格不入。无论个人有多么充足的理由,也不能以复仇的名义将他人(哪怕是一个杀人魔王)擅自处死!
围绕本案的司法判决,社会舆论存在不同意见。对于不同意见,应该允许存在。但是,应当教育和引导民众认识本案的客观真实情况,了解国家刑法规定及其适用原则。表面上来看,张扣扣所谓为母复仇似乎有令人同情之处,但由于他极其严重地违反了刑法禁止性规范,故其必须依法承担自己行为招致的法律后果。
“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新华网记者:您认为该案对中国法治进程有何重要意义?带给我们哪些启示?
谢望原:在我看来,本案对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该案审理过程及其判决结果的广泛传播,人民群众受到了很好的刑法教育;可以肯定,该案使人们认识到,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选择应该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切切不可以私力报复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该案给我们的启示乃是:“私力救济”切不可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虽然“私力救济”是一个已被广泛接受的概念,其含义是——当国家司法救济来不及有效保护公民个人时,在一定合理范围内允许公民个人采取自我救济的方式或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刑法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是私力救济的表现。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公民个人随意采取报复手段来维护个人权利。特别是对于犯罪造成的侵害,除了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公民个人绝不可以对加害人采取随意报复措施。
就本案来看,虽被害人王正军在22年前曾经伤害张扣扣母亲(伤害致人死亡),但是王正军早就因此被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并受到了应得的惩罚。这一历史原因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张扣扣预谋杀害三位被害人的辩护理由。尽管有少数人认为“替母报仇天经地义”,但这与现代法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这是因为,如果国家允许公民个人私自复仇,那么国家的法治秩序就会荡然无存,人类就会退回到“血亲复仇”或者“同态复仇”的古老蒙昧的野蛮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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