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详解驳回张扣扣之父申诉:已领取全部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9-07-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由被告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纠纷损失9639.3元(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8139.3元外,其余1500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1997年1月6日,张福如已将剩余的1500元在原审法院领取。
二、本案案发时王正军是否是未成年人?
经本院审查,本案案发时农村户口管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户籍管理机关王坪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正军于1979年4月23日出生”的户籍证明,证明王正军案发时年龄17岁零4个月。本案在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和相关证人均未对王正军年龄及该份户籍证明提出异议;本次申诉期间,张福如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推翻该户籍证明,所以原审法院认定王正军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证据确实充分。
(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三、本案是否存在王正军与他人共同伤害被害人、为他人“顶包”的情形?
经本院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正军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证据,除证人李丽萍、郭自忠、王富军、王自新、杨桂英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正军的供述外,案发时张福如及其女儿张丽波也在现场,公安机关案发后及时对张福如及其女儿张丽波询问取证。张福如于1996年9月1日、10月18日证明:“案发时, 看见汪秀萍用扁铁在王正军头上打了一下,后王正军迎面用棒朝汪秀萍头上打了一下,致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张福如女儿张丽波于1996年9月1日证明:“她回家拿来了一根扁铁和一根扁担,将扁铁交给她妈,将扁担交给她爸, 她妈用扁铁打在王正军头上,王头上流着血在路边的柴堆里捡了一根木棒,迎面朝她妈的头上打了一棒,她妈当场就倒在地上。”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述汪秀萍持扁铁击打其头面部后,其持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下,致汪秀萍倒地。证人李丽萍、郭自忠、王富军、王自新、杨桂英均证明伤害致死汪秀萍系王正军一人所为。故现有证据能排除王正军、王富军共同殴打被害人以及王正军替王富军顶包的情形。
四、本案被告人王正军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经本院审查,从本案起因及案发过程来看,本案是邻里之间因琐事引发;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铁打伤其头面部并流血后,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拾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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