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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毒贩贩运大量毒品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9-07-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新网海口12月12日电 (洪坚鹏 宋研)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上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罪名获死刑的罪犯朱其义、王业全执行死刑。

据了解,罪犯朱其义(广西博白人)、王业全(海南澄迈人)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先后在广东、海南等地贩卖、运输大量毒品氯胺酮(即“K粉”)。2014年10月,朱其义逃脱警方抓捕后继续实施犯罪。直至2015年2月6日,朱其义、王业全及其同案犯分别在琼州海峡客滚船、海口市被警方抓获。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朱其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买卖和指使他人运输氯胺酮,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业全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买卖氯胺酮,并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子弹,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朱其义多次贩卖、运输氯胺酮86248.74克,数量大;主动向胡玉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约购毒品,是被告人王业全的上家,在毒品上下家关系中起重要作用;在与王权付(另案被告人,已判刑)、朱海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朱其义系累犯,在逃脱抓捕后继续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王业全多次贩卖氯胺酮72218克,数量大;主动约购毒品,并有稳定的毒品销售渠道,严重危害社会;在与颜招文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王业全系毒品再犯,且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亦应依法惩处。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朱其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罪犯王业全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罪犯朱其义、王业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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