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師“絕筆信”是否屬實,不能沒下文
发布时间:2019-08-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標題:齊魯晚報:女教師“絕筆信”是否屬實,不能沒下文
公眾最期待的就是這件事能盡早真相大白。相關部門也擺明了自己的態度——“歡迎社會各界和媒體監督”。從這個角度來說,希望相關部門對媒體的監督是真歡迎真配合。
因為一封“絕筆信”,豐縣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8月4日,豐縣周樓小學教師李秀娟在自媒體“徐州民聲”發布帖文,稱她女兒被同學無意傷害導致左眼失明,自己和丈夫因此事長期遭到當地有關部門的不公正待遇,並透露其已有輕生心態。
這封“絕筆信”發出后,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在輿論場上激起不小波瀾。令人欣慰的是,相關部門在事情發生不久就成立了調查組。希望在此后的調查中,相關部門能夠依照法律法規,通過嚴格而公正的調查,弄清李秀娟所反映問題背后的真相,將公眾所關心的問題解釋清楚。隻有這樣,才能平息輿論的質疑。
首先,要對李秀娟女兒左眼為什麼失明的問題解釋清楚。按照“絕筆信”中的描述,李秀娟女兒的眼睛是被“同學無意傷害”后失明的,而且學校至今沒有妥善處理孩子的傷殘賠償問題。如其所說的是真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但是,豐縣教育局不但沒有解決李秀娟與學校之間的糾紛,反而成為李秀娟舉報的對象。本應保護教師權益的教育局,究竟做出怎樣的舉動?這一點必須要解釋清楚。
其次,要對李秀娟夫婦為什麼遭受“非人待遇”的問題解釋清楚。李秀娟到底是不是“尋舋滋事”,現在尚無權威說法,即便她真的“尋舋滋事”,也不能隨意毆打辱罵。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証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証實自己有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証人証言的,根據刑法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則要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相關部門必須要解釋清楚這個問題,否則不僅是對李秀娟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法律的褻瀆。
公眾期待這件事能盡早真相大白。對此相關部門也擺明了自己的態度——“歡迎社會各界和媒體監督”。這種態度值得點贊。事實上,自“絕筆信”發出之后,許多網民對豐縣的“自查自糾”已經不再信任,在這種情況下,媒體的監督顯得尤為重要。畢竟,媒體監督有助於更公正客觀地呈現調查過程和結果,而不只是某一方自說自話。從這個角度來說,希望相關部門對媒體的監督是真歡迎真配合。
豐縣“歡迎社會各界和媒體監督”的做法,也給其他地方提了個醒,在新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新媒體已經成為公民表達意見、維護權利的重要工具。面對這種變化,當地政府也應主動改變思維,出了事情,要多借媒體之力,及時透明地公布真相,不能再一味圍堵遮掩。否則,因為事實不清導致輿情不息,最終受損的是政府的公信力。
這封“女教師絕筆信”是否屬實,還需等待相關部門調查。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件事不能沒有下文。在強有力的輿論監督下,真相終究會全面呈現。(朱文龍)
(責編:黃竹岩、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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