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吨井盖被哄抢派出所不立案 警方:涉事民警已停职
发布时间:2019-08-0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央广网信阳8月5日消息(记者李凡)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发生货车侧翻,村民搬空33吨井盖,警方表示,没人在场看护不算哄抢,少量侵占够不上犯罪。
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争议。涉事的固始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昨天(4日)发布通报称,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警方起初“不予立案”的处理是否存在问题?村民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一辆满载下水道井盖的半挂车在8月1日夜里,途经河南固始县状元桥附近发生侧翻。8月2日,货主报警称,33吨货物被附近村民哄抢,货主无法制止。记者在一段网络视频中看到,不少井盖散落在路边,有些已经破碎,几个村民正在井盖中挑拣,并使用三轮车、平板车等工具,搬抬井盖,对周围的阻止置之不理。
货物承运人宋先生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报警后,河南省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先做了笔录,但是之后又说不予立案。宋先生说:“昨天我去的时候,当时就报了110,110也去了,去的时候现场还有人开着车拉着走。然后把我带到派出所去做笔录,做了笔录以后说,要等领导回来安排。我今天早上又去询问进度,那个民警告诉我,说这个都不够成案件。”
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指导员陈家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晚半挂车发生侧翻后,被交警拖走,井盖被堆到路边,无人看护,此事属于侵占,但够不上哄抢。陈家文说:“他这个够不上案件,一是够不上哄抢,哄抢在法律上规定必须是物品有人看护,那块儿有人在,当着面儿才算抢。一伙儿人把它抢走了,那叫哄抢,当着人的面,制止都制止不了,你把人东西抢了,那叫哄抢。其中有少量完整的井盖,被人家村民拿走了,少量的属于侵占。”
陈家文称,侵占属于自诉案件,货主只能去法院起诉。对于警方的这一解释,货物承运人宋先生并不满意,宋先生说:“33吨货基本上现在现场剩的有一吨左右,不到两吨。我价值10万元的东西被抢了,还不构成案件,那什么才算构成案件?我的诉求就是警方帮我把货追回来。”
8月4日,固始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固始发布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称,8月3日上午,固始县公安局已立案调查。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也已专程赶赴固始进行督办。固始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正在全力开展调查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追回了部分井盖。目前,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涉事民警已停职接受调查,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也在法律圈引起一定的讨论。实际上,在网络上通过新闻搜索不难发现,类似案例在全国各地都曾出现过。河北乔烽律师事务所主任乔烽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村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乔烽律师认为:“公民在报警后,由首个接警单位负责立案前的调查,也就是区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工作阶段,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就本案已知事实为依据,公安机关的确有未尽到法定职责的情况,但是本案的确不构成抢劫或抢夺罪,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就是这些村民个体所对应的涉嫌犯罪的数额无法确定。因为盗窃或者抢夺或者抢劫,它都要有数额上的一个标准,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在这起案件当中,公安机关应当以治安案件立案,对实施侵占行为的村民责令给予返还,并给予行政处罚。”
究竟该如何认定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警方不应该未经过深入调查而简单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公安机关应该重视此类案件的处理在社会大众当中所起的引导示范作用。岳屾山律师表示:“《刑法》的规定里,有一个聚众哄抢罪,但这个一般来讲是需要聚众,而且得有人从中间来组织,张罗着大家一块去哄抢。哄抢的话等于说是无秩序的,上去都给抢走了,一般的行为特征确实还是需要说得现场是有人看管的,不听劝阻的情况下,然后大家进行哄抢。那抢劫的话就明显的就要使用暴力的这种方式来进行哄抢。还有一个就是盗窃,盗窃罪是说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该案中他的财物堆在路边,没人看管,在这种情况下,财物是不是仍然属于在财物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这个其实也存在着争议。这个物品堆放在路边,它还是一个有主物,拿这种东西的行为可能属于盗窃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占行为。从这一点来讲,并不排除其中存在着犯罪的可能性或者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在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应该做一些调查工作之后,再决定这个事情构不构成犯罪,或者构不构成治安案件,它是不是要来进行处理。如果只是听当事人描述,再到现场勘察了之后,因为涉及的人数更多,每人拿的东西又不多,可能就直接来否定违法犯罪行为,还是有一些不够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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