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轩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被罚
发布时间:2022-05-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9日,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济市监处罚〔2022〕19号),涉及山东轩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途径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化妆品 | 1 | 济市监处罚〔2022〕19号 | 山东轩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 山东轩美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山东轩美商贸有限公司 | 91370881MA3RLAPK1T | 刘相玲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2、处违法所得3.6倍罚款人民币捌佰陆拾肆元整(¥864.00)。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肆元整(¥1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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