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乐平支行违法遭罚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市中心支局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作出行政处罚。景汇检罚字〔2019〕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二)项:
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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