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姑娘跳天鹅湖轻生 投湖前一天被合租男室友强奸
发布时间:2019-09-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有人投湖自尽,快来救人呀。”2018年2月12日,离2018年除夕还有三天,傍晚在合肥市天鹅湖巡视的保安李师傅,突然发现离自己十几米远的地方,一个姑娘沿着湖边台阶缓缓向湖中心走去,心中一紧,脱口而出,一个箭步冲上去,趟着水,一把抓住姑娘衣角,喊道:“别干傻事!”连拉带拽拖上岸。不一会儿,警方来到现场。一番劝说后,情绪稳定的姑娘这才哽咽说出事情原委。
原来这个姑娘叫赵娟,今年才20来岁,身材娇小,孤身一人在合肥打工。为节省开支, 2017年, 她与五人租住蜀山区一间合租屋中。合租人中有位叫郭强的男子,该男子身高1米八,身材健硕。合租期间,郭强经常趁女友不在身边对赵娟举止轻浮,动手动脚,时常出其不意拥抱、亲吻赵娟,可是均遭到赵娟的拒绝和反抗。
2018年2月8日中午,郭强称过小年,大家一起吃个饭,赵娟就去了。当天,郭强的女友回老家过年了。怕其误会,赵娟事先还和郭强女友说了吃饭的事。午餐后,郭强、赵娟先后回到合租房,郭强趁机进入赵娟的卧室,对赵娟进行搂抱、亲吻,赵娟一边挣扎拒绝,一边谎称隔壁合租的刘大姐马上回来,郭强这才悻悻而去。
可是,郭强并未就此罢手。2018年2月11日上午,由于快过年了,其余合租室友陆续回老家过年了,留下赵娟独自在合租房。这时,郭强回到合租房,看到赵娟只身一人在厨房洗漱,从后面对赵娟进行搂抱,被赵娟推开后,郭强又再次进入赵娟房间。进入房间后,郭强脱掉裤子,将赵娟抱到床上,压在身下,任凭其叫喊、推搡,讲道理,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郭强出门购买了短效避孕药,并返回合租房交给赵娟后离开。
不幸发生后,一向生性胆小本份的赵娟非常害怕,心中纠结,怕别人知道自己被性侵。恰好,此时好友王某打电话来,便将此事告之,王某劝其报警。当晚23时许,赵娟打电话报警。次日,赵娟怕郭强不承认强奸,写下遗书,来到合肥市政务区“天鹅湖”附近意图自杀,还将遗书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郭强。幸亏被巡湖的李师傅劝阻救下。2月27日,公安机关将郭强抓获。郭强在第一次供述中,否认与赵娟发生性关系。后经警方教育 ,郭强才承认与赵娟发生性关系,但称系赵娟自愿。
2018年6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强奸罪向蜀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7月19日、11月16日,本案开庭审理,李卫华作为公诉人出庭。法庭上,郭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作出三点辩解,一是案发当天,其确实与赵娟发生了性关系,但赵娟是自愿的;二是共同租住期间,其与赵娟关系暧昧,双方曾于2018年2月8日中午单独吃饭,饭后在赵娟的房间内共同休息,休息时有亲吻、抚摸等亲昵行为;三是案发前后,双方互有联系,并多次使用微信聊天。所以他认为其不构成强奸罪。其辩护人也发表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赵娟系自愿或半推半就与郭某发生性关系,所以郭强不构成强奸罪。
法庭上,李卫华依法对郭强进行讯问。
“你在公安机关供述是否属实?”
“属实。”
“你的婚姻状况,你的女友及室友是否知道?”
“女友知道,其他室友不知道。”
“你和被害人关系如何?”
“我们关系很好,有时她还给我做饭吃。与赵娟关系暧昧,搂抱、亲吻过,而赵娟未予拒绝。”
“案发当日,被害人有无特地为你调休。”
“是的,她是这样跟我说的。”
“你和被害人单独出去吃饭有多少次?”
“记不清,很多次。”
“你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为何否认与被害人发生关系?”
“我也说不清,当时比较害怕。”
见郭强有的回答并不是事实,李卫华并没有当场反驳和与之缠斗,而是在举证后,在辩论阶段和发表公诉意见时,一并论证郭强在赵娟非自愿情形下,与其发生性关系。
针对郭强和其辩护人称,郭强与赵娟关系暧昧,李卫华答辩道:郭强与赵娟合租后,郭对赵有多次搂抱、亲吻不当行为,赵娟均通过言语及微信方式拒绝,并告知室友,向郭强女友投诉,上述事实均有证人证言以及电子数据检验证实,足以认定。所以说,郭强辩称与赵娟关系暧昧不符合事实。
针对郭强和其辩护人称赵娟受侵害时“半推半就”,事后还同意购买短效避孕药。李卫华予以驳斥:案发地点与外界隔离的封闭空间,赵娟身材瘦小单薄,郭强身高体壮,两人体格相差悬殊。从案发时情境来看,赵娟当时处于孤立无援状态,且其性格胆小(其幼年时,差点被路人拖进小树林性侵,幸同村人相救,从此心理一直留下恐惧阴影),郭强及当时环境给予赵娟压力造成其仅能以推搡、躲闪等轻微言行表示拒绝,而不能理解为“半推半就”。同意购买短效避孕药,并不是表示被害人自愿发生关系,而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另外,案发后,赵娟于当日23时报警,并将郭强微信拉黑,次日书写遗书,并意图投湖自尽,且其陈述中仅希望郭强受到法律制裁,认识错误,并没有索要赔偿,这些事实均可以认定赵娟是个胆小、本份、规矩的女孩,在男女关系上非常慎重,足能证明赵娟非自愿发生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郭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郭强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郭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月22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李卫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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