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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出新规:P2P将全面纳入征信系统

发布时间:2019-09-0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互金、网贷整治领导小组发文:P2P将全面纳入征信系统)

网贷监管出新规:P2P将全面纳入征信系统


李国辉/金融时报

一直以来,恶意逃废债现象严重都是困扰P2P网贷行业的一大问题。纳入征信无疑是有效防范恶意逃废债问题的措施之一,也是正常经营的P2P机构长期以来的迫切诉求。

《金融时报》记者获悉,9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请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内在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前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导各地将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百行征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P2P网贷领域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打击P2P网贷领域恶意逃废债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不过前期这些纳入工作采取的是分批次、人工纳入的方式,且纳入的是部分严重失信人的信息。互金、网贷整治领导小组此次发文,对于P2P纳入征信系统做了全面、系统的安排。未来,合法在营的P2P机构将悉数接入征信系统,P2P业务信息将全部纳入征信系统,这对于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培养借款人信用意识、引导网贷行业合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都具有重大意义。

保护出借人 防范网贷领域信用风险

“网络借贷涉及到人群范围很大、也比较特殊,尤其是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维权能力都比较弱。P2P全面纳入征信,对出借人的权益是一种有效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说。

专家进一步表示,P2P全面纳入征信,不仅对于出借人权益带来更多保护,也能够逐步培养起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借款人对于自身信用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对于网贷领域信用风险防范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P2P网贷领域失信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并鼓励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加大社会惩戒力度。

李爱君说,“P2P纳入征信也是对借款人不履约风险的事前防范,因为它有威慑力。借款人在借之前要考虑好能不能偿还,如果不偿还,那么将来就会记入征信记录。在国家失信联合惩戒的机制下,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借款人还有可能享受不到其他的社会服务。”

“这一举措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良性退出等下一步工作的推进,都是利好的。”李爱君指出,网络借贷平台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借款方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对于平台实际上是不利的。即使平台退出了,也并不代表债务人可以不偿还他的债务了,这个法律责任还是清晰的。P2P纳入征信,对于借款人会形成威慑力,可以起到督促其还款的作用。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助力提高风控水平

从征信体系建设角度来看,目前我国银行端的征信系统建设已经较为完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的征信数据已深度嵌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流程中,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我国在网贷、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征信系统建设才刚刚起步。据了解,去年成立的百行征信个人征信生产系统目前采集借款人数逾6300万,信贷账户数1亿个。

网贷领域借款人多头申贷、多头负债现象严重。目前已接入百行征信的部分头部机构在查询后均表示,征信数据对于机构提高信贷风控水平,防范多头借贷、过度负债风险有显著效果。

P2P网贷机构全面接入征信系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未来P2P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后,将可以全面清晰的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用状况,这将成为网贷机构有效把控风险的有力抓手。对于银行业等传统金融机构来说,P2P全面纳入征信也可以帮助其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

“在P2P借款的这些人群,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覆盖的人群。随着普惠金融深入推进、银行的业务覆盖面扩大,这部分人群如果被传统金融机构纳入为服务对象,那么了解他们的信用信息对于银行来说是很重要的。”李爱君认为,当这部分人群有了征信记录,这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或是P2P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风控成本都会降低。

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P2P网贷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归集、报送相关信用信息,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提供所撮合网贷交易的利率信息。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人民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的,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或P2P网贷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李爱君指出,P2P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但利率不能违反、超过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借款人需要履行偿还义务的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范围内的部分。例如,有些平台的借款利率比较高,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约定无效,借款人对于超出的部分是没有履约义务的。因此超出的部分也不应体现在征信报告中,借款人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从这一角度来看,李爱君指出,征信机构虽然不是监管机构,但是通过P2P纳入征信、向征信系统报送各类业务数据,可以促进网贷机构业务更加合法合规和合理。

对于已退出经营的P2P网贷机构相关逃废债行为,通知要求持续开展打击,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网贷行业失信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收集、筛选相关失信信息并转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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