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微商对话生成器公司获赔500万
发布时间:2022-09-0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认为“微商截图王”等软件可以生成微信和QQ的对话、红包等截图,并以此收取VIP会员费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将软件的所有者和运营方郴州七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智恩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下称智恩服务部)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两被告赔偿腾讯公司500万元及相关支出费用。
据介绍,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判决顶格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被告方财务账簿显示,涉案软件交易流水高达上千万,法院结合腾讯公司举示侵权证据及外部报道,全面考量被告广告费、会员费等获利,最终作出500万元顶格高额判决。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对打击网络黑灰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微信、QQ界面被仿真截图
腾讯起诉“黑灰产业”
腾讯公司称,网站“www.lenovomm.com”(乐商店)的主办单位为神奇公司。在该网站中搜索“微商截图王”,应用简介显示“可以用它轻松生成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零钱的界面,看起来就和真的一模一样”。下载、安装并打开进入“微商截图王”安卓版首页,显示共有“微商截图”“水印P图”等12项功能。软件下方有“矫正牙科价格表”“ap辅导班”等广告页面,“微商截图”中有“微信截图”“QQ截图”“支付宝截图”功能,其中“微信截图”功能可以生成包括:微信对话页、微信群聊页、微信红包页、微信转账页、微信钱包页等共18种,其中前五种截图为免费制作,后13种截图付费VIP会员可以制作。查看“微商截图王”微信公众号中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显示此软件所有权和运作权归七啸公司所有。该软评论称:“对于微商来说,想要什么内容可以自己编辑”“制作交易截图大大提高了我的订单率”等内容。下载、安装后打开“微商截图王”,点击“设置”“关于”显示软件为智恩服务部所有。
2019年10月11日,腾讯科技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浏览“微商截图王”安卓版相关内容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载明,“微商截图王”可以选择生成QQ对话的十种场景,包括时间、文本、图片、语音等。通过被诉软件提供的素材可以自行编辑生成QQ对话页、红包页、钱包页、账户页、提现页等截图,并与QQ产品相关界面一致。
腾讯公司起诉认为,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运营的微商截图王等软件提供与微信、QQ软件界面、图标、表情等完全一致的素材和模板,生成微信对话、红包、转账、钱包等以及QQ对话、转账、红包等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损害了微信、QQ软件的运营秩序及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为证明被诉软件破坏了微信、QQ的运营和发展,腾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包括:《“聊天截屏”暗藏灰色利益链:动动手指就能自制虚假聊天记录》等关于伪造微信截图引发负面事件的媒体报道6篇。文章中称“‘微信对话生成器’等聊天记录生成工具大肆蔓延,这些工具不仅被微商利用以欺骗消费者,更为不法人士伪造截图操弄舆论提供便利”。
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被判赔偿500万
法院一审判七啸公司和智恩服务部连带赔偿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被告方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七啸公司、智恩服务部运营的微商截图王和火星美化软件提供与微信、QQ界面相同的虚假截图。法院认为,被告明知涉案软件可以用于制造虚假截图且具有以假乱真的效果,但其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客观方面,被告虽未直接实施造假行为,但为弄虚作假、行骗欺瞒提供了方便和条件,使得相关不法行为的实施门槛大为降低,长此以往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微信、QQ的信任度降低,亦会严重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公平有序的健康竞争秩序。因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被诉软件是以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为主的软件,被告收取的高额会员费主要是因被诉行为所得,因此可以参考被诉软件收取的会员费计算赔偿数额,而不是以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依据。同时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广告收益、涉案软件影响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用户数量等情况,以及维权支出的关联性、合理性,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8万余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腾讯公司代理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金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此次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顶格赔偿的判决。所谓“顶格”,一般指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被告的获利金额,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判定被告获利超过某一数值时,将该数值作为赔偿金额;或者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侵权获利的任何直接证据时,法院根据被告主观恶意及被告行为的严重程度、危害程度、实施时间长短等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金额确定赔偿金额。“顶格”判罚不是随意判罚,如果一个时间阶段内“顶格”判罚看起来很多,只能说明该时间段内侵权行为比较猖獗。
“顶格”判罚既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来认定的结果,也体现了司法导向,体现了司法机关遏制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决心,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也有震慑作用。
分析:企业创新也要守法合规
“黑灰产业是顽疾。”郭金城表示,去年一年里,他代理腾讯公司处理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三个涉及黑灰产业的案件。在他看来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黑灰产业造成的危害包括: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合法运营者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生态环境;破坏合法运营者的系统安全,危害用户通信安全和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增加企业运营的安防成本;危害公众利益,客观上助长欺骗消费者、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侵蚀网络空间社会信任。
“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创新则强调时效性,有些企业为了完成原始积累,往往无视产品合规审查。我遇到过的几个与黑灰产业相关的案件,公司创始人的技术能力很强,产品或商业模式创新能力也很强,但是法律意识、合规意识没有跟上。”郭金城说,作为互联网创业者,应加强合规审查,避免因商业模式创新而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降低因不合规而造成创业项目失败的风险。一个项目立项前,首先了解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其次是分析项目所涉主体及其法律关系;此外还要分析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合规性及违规的法律后果。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郭金城发现,被告对该产品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为了获利不惜铤而走险。经营“微商截图王”的公司已经被列入执行失信名单,而该公司还正准备申请上市,本案判决结果必将影响投资者对该公司的信心,也必将影响该公司的上市进程。郭金城认为,部分试图利用黑灰产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企业,对于取得一定收益心存侥幸,但黑灰产业存在极大的违法犯罪风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认真进行合规论证,避免落入恶意竞争的规制范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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