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家长提四建议:关注“年轻成年人” 培养孩子安全意识
发布时间:2019-09-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天津北方网讯: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到之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并就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问题向家长们提出四点建议,同时呼吁全社会,关注“年轻成年人”,对情窦初开的少年人进行恋爱观教育,对适婚青年进行婚姻观教育,对育龄青年进行合格家长教育以及尊重生命的教育。
利用QQ交友 男子强奸初中女生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53岁)利用其QQ账户,编造其为某中学初三学生的虚假身份,与未成年被害人(女,时13周岁)加为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期间,被告人王某明多次索要并得到被害人多张裸体照片。同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明谎称其手机被他人抢走,并以该人掌握了被害人的裸照为由,迫使被害人通过QQ添加该人为好友。随后被告人王某明利用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多次要求与被害人见面。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将被害人从图书馆带至一住宅小区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下仍以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并录制了视频影像。同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明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从图书大厦带至一民宅内再次进行侵害。同年10月7日,被害人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明遂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采取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明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邀被害人见面并进而将被害人带至民宅内以实施犯罪,在犯罪时虽未实施肢体暴力,但使用了言语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达到了犯罪目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被告人王某明侵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严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警示:互联网环境复杂,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增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其自身缺乏明辨是非的认知判断能力,不适宜独自使用互联网。家长和老师对未成年人要加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指导,帮助他们树立使用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各种网络聊天软件要尤为警惕。此外,家长和老师还要时刻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动态,情绪波动,从细节中及时发现端倪,预防或及时解决问题。
以跳舞为由 猥亵女童
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酒后在一大厦通道内,以跳舞做游戏为名,对被害人(女,时8周岁)进行猥亵。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汪某的不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在通知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成案。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目无国家法律,为满足个人欲望,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汪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警示:虽然案发地在公共场所,但父母监护的缺位给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同时,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及加强安保措施非常必要。尽职的安保人员、有效的监控系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另外,被侵害未成年人有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儿,其身心发育不全,认知能力低,不能明辨是非,容易相信人且没有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因此家长们需要时时关注他们,不能使其脱离监护人监管。
孩子丢给老人 不付抚养费
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许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婚生一子。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原告之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双方共同支付。但2016年初开始被告不再支付抚养费。同年原告之子因病去世。自被告停付抚养费始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婚生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原告垫付,共计70000余元。就此费用的承担,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此费用。法庭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自己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原告不让自己探视孩子,同时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
经调解无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原告之子去世后,被告作为母亲,系婚生子的唯一法定抚养义务人,依法应承担抚养和教育婚生子的全部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对孩子并没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告在被告未履行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的情况下,代其抚养婚生子并由此支付的抚养教育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费用。
本案警示:当前社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父母认为由老人抚养未成年人天经地义理所应当,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因为有老人抚养孩子而逃避其所应当负有的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应混为一谈,父母才是子女法定的抚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抚养义务。
孩子进行体能测试 幼儿园内受伤
原告王某系学龄前儿童。之前在被告某教育机构经营的幼儿园接受学龄前教育。2018年6月的一天,幼儿园在园内教学楼和大门之间的过道上对学龄前儿童进行体能测试。安排测试时,之前安排的都是两名儿童并排进行跑步测试,最后一拨安排了原告在内四名儿童一起跑步测试。原告在跑步过程中因拥挤失去平衡而摔倒。送医院就医后,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原告监护人以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受伤,并因疏忽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就医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对原告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
该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通过协商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000元。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本案警示: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校园内安全防范,是教育机构的重点工作,保障安全环境是其必须担负的法定义务,这直接关系到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类学习培训机构应结合在校生的年龄、智力、生理、性格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安排教学活动时,更应注意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