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资料将依法严格保密 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的处罚依据
发布时间:2019-09-1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12月27日讯(记者 姜洋) 第四次经济普查即将启动入户登记工作,普查中填报的真实数据会有泄露风险吗?日前,山东省统计局二级巡视员陆万明做客大众网《政声民意》栏目,就备受关注的普查数据保密问题,与网友展开互动交流。
在访谈中,有网友问到,在普查中填报的真实数据能不能做到严格保密,会不会被泄露出去。对此,陆万明说,依法普查是普查工作的前提。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明确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推断或者识别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例如,税务机关就不得依据统计机构通过统计调查获得的资料来计征税款等。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登记开始后,也将采取一些针对措施,如规范普查员工作规程,普查员入户时,必须佩带《经济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让普查对象了解普查主体是;发放《第四次经济普查登记告知书》,张贴普查登记公告,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进一步明确经济普查数据的主要用途,尽可能打消普查对象顾虑,进一步讲明不如实填报数据的法律后果。
此外,统计部门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计了保密协议,其中明确普查机构和普查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数据使用与保密承诺、普查对象不如实填报的法律后果等。
陆万明说,从以往的普查看,绝大多数普查对象是能够理解支持配合普查工作的,但也有极少数的个别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对这种不配合行为,《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陆万明说,经济普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下一步,将加强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及时曝光。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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