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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支付2年违法遭罚7次 年内第二度遭央行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蒙银罚字〔2019〕第40号)显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支付”)内蒙古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这已经是今年年内中汇支付第2次收到央行罚单。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于3月2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汇支付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而被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2018年,中汇支付累计吃到央行5张罚单,加上今年两次处罚,中汇支付两年内遭央行处罚7次。

2018年1月8日,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高级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北京商报报道,2018年2月7日,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处以9万元罚款行政处罚;2月11日中汇电子支付安徽分公司因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2月14日,中汇电子支付浙江分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存在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规行为,被处以6万元罚款;5月9日,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被处以7万元罚款,并被责令限期整改。

此外,2017年9月,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给成员机构印发了关于《中汇支付差错处理提供虚假材料的通报》。该通报内容显示,中汇支付在银联交易争议处理问题事件占据较高的比例,主要问题出现在虚假商户比例较高等方面。

2017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发布福银罚字〔20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并处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注销中汇支付互联网支付许可,同时停止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12个省(市、自治区)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官网显示,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旨在深入B2C和B2B领域,为行业客户快速准确定制支付解决方案,创新研发电子支付服务产品,推动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中汇支付已经服务于航空票务、电子商务、教育外贸等行业客户数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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