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5种情形将被拉黑
发布时间:2019-09-2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日,财政部印发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拟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实施联合惩戒,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等。
随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执行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面临市场审视,而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将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今年以来,已经有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正中珠江)、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
今年以来受到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
今年年初至今,共有10家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到13次处罚,其中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中珠江分别受到两次处罚。
5种情形将被拉黑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计人员因下列5种情形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属于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二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四是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是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会计人员出现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黑名单有效期,对应会计法规定的 “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和 “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
如何归集黑名单信息
那么,有了上述违法行为事实,财政部门又是如何认定和归集黑名单的?
首先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另一方面,由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
其次是认定部门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
然后就是明确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名单事由以及受到联合惩戒等情况;要求认定部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归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门户网站公布黑名单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实施联合惩戒。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签署的《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依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
上述征求意见稿表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归集到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会计人员黑名单查询服务。
以下为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过程中,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是指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人员。
在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以下统称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