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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十二条措施》 持续优化药品化妆品行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2-09-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委市政府“作风能力提升年”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优化监管服务促进药品化妆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十二条措施》分为四个部分,内容涵盖药品和化妆品经营审批许可、日常监管、普法宣传、指导服务等方面。

  主动靠前、担当作为,建立联系企业制度。青岛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问诊式服务,为市场主体繁荣发展提供支持,让服务跑在监管前边,让监管跑在风险前边,打造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十二条措施》中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召开“专家把脉、问需于企”座谈交流会,邀请药品和化妆品经营企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等参加,征询企业的发展难题,听取企业意见建议,通报监管工作情况,传达落实新政策、新措施,向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药品和化妆品重点企业如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单位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指导和帮扶,协助开展法规和技术培训,帮助企业完善管理体系。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政策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激发,企业发展环境更加宽松。青岛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药品零售许可现场核查,对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现场检查时达不到有关要求的,允许企业在现场核查期限内整改到位:配送中心(仓库)库房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未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药品经营企业各岗位人员尤其是新录用人员未经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但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药品经营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每年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药品经营企业未及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同时,对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办理原址仓库面积增加,在符合相关要求的条件下,实行承诺验收制,由变更前现场核验转变为变更前企业承诺、变更后监督检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内审,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程序直接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再安排现场检查,相关内审、验证等资料应留存备查。

  《十二条措施》在守牢药品和化妆品安全底线基础上,还积极为企业提供问诊式指导和服务,优化行政许可,不断探索便民利企新举措,为保障青岛市药品和化妆品产业集聚和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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