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19-09-2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财政部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财政部24日公布消息,为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会计人员黑名单的认定,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发布,实施联合惩戒,会计人员黑名单的移出,附则。
《管理办法》列举了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五类情形: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对应会计法规定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和“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两类情形,《管理办法》将黑名单有效期分为五年和永久。
对于处罚信息获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会计人员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或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推送给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定期更新,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筛选出涉及会计人员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定期推送给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通过全国会计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将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罚信息推送给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从横向和纵向将会计人员处罚信息归集到认定部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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