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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案终审判不

发布时间:2019-10-1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案终审判不侵权  

  岳云鹏赢了!对《牡丹之歌》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五环之歌不侵权  UhX鄂东网|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UhX鄂东网|

  对此,有专家表示,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和方式,并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UhX鄂东网|

  改编歌曲引纠纷UhX鄂东网|

  据了解,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2018年4月5日,乔羽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2018年4月8日,乔方出具授权书,将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众得公司。2018年10月20日,乔羽再次出具授权书,将其作为《牡丹之歌》合作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以独占排他的方式授权给乔方。UhX鄂东网|

  众得公司发现,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遂以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滨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UhX鄂东网|

  四被告共同辩称,该歌曲属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该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主张权利。UhX鄂东网|

  滨海法院经审理查明,歌曲《牡丹之歌》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之间理应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且该歌曲的歌词与曲谱在创作方式与表现形式上可予明确区分、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前提下,曲作者唐诃、吕远就该歌曲的曲谱享有著作权,词作者乔羽就歌词部分亦享有著作权。从两者的作品名称看,仅后半部分“之歌”二字相同,但“x之歌”本身系对歌曲这种作品形式的一种惯常表达,而歌名中反映歌曲核心内容的主题部分显然不同。从两者的内容和主题看,两首歌歌词的核心内容和表达主题并不相同。从两者的具体表达方式看,两首歌对应部分的歌词中仅有“啊”字这一不具有独创性的语气助词相同,除此之外,《五环之歌》的歌词中并未使用或借鉴《牡丹之歌》歌词中具有独创性特征的基本表达,且为配合歌曲的整体风格,《五环之歌》的歌词中还加入了说唱元素,故《五环之歌》的歌词已脱离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一种新的表达。最后,从整体上看,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也存在差异。综上,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环之歌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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