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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传递哪些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上周,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随即引发各界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与讨论。

据悉,在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调查发现,蔡某仅持有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其资产包括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及其配偶每月收入约8000元。此外,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9月24日,平阳县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蔡某还承诺,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温州中院工作人员表示,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此案一出,舆论反映强烈。有观点认为,该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避免了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也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也有观点对此表示出担忧,在相关制度不健全、诚实守信意识仍欠缺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借此恶意逃避债务。

对此,经办该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保护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不是老赖,法院还会采取举措严格把关防范逃废债行为,不让债务人“钻空子”。

据了解,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个人破产”的情况大量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执行不能”案件占执行案件总量的40%左右。尤其是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财力有限,确无清偿能力。

在司法界看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然而,囿于传统债权债务观念根深蒂固、个人财务申报登记制度不成熟、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等因素,个人破产制度一直以来推进缓慢。

据了解,我国的破产法自制定后已经过多次修订,但破产对象只限于企业,未涉及自然人,因此也被业内一些人称为“半部破产法”。而这缺失的“一半”不仅使大量自然人受困于债务纠纷,也极大影响了“另一半”。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法本身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法律,只要是有市场,债务不能清偿的问题就一定要通过破产法来解决。”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看来,如何公平地解决债务清偿,权衡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问题。

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已逐渐具备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条件,重点问题是,如何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的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向前迈进。

应该看到,从首案审结到制度确定,个人破产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而这条路想要继续走下去,不仅需要严密的制度规则以及强有力的执行能力,也需要债务双方立足于解决问题,具有诚信、宽容的心态。(记者 北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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