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赢了五环之歌终审不侵权 但他原来叫岳龙刚
发布时间:2019-10-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五环之歌》侵权?判了!岳云鹏的本名意外火了。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牡丹之歌》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网友关注点却偏了......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电影《煎饼侠》上映于2015年7月,这部电影的推广曲《五环之歌》因调侃北京城市道路状况而走红,在电影上映后广为流传。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的《牡丹之歌》则是一首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典老歌,原唱为蒋大为。
2018年4月,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词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因认为《五环之歌》涉嫌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众得公司将电影出品方及歌曲演唱者告了!
据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岳龙刚(艺名岳云鹏),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
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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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环之歌》被指侵权,歌曲演唱者和填词者岳云鹏(真名岳龙刚)遭索赔一案有新进展。今日(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本案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涉案《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不构成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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