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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案:欠214万只需还3.2万 个人破产后日子好过吗?

发布时间:2019-10-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个人破产后能过潇洒日子?

  破产后的债务人是否就能过上潇洒日子?

  9月27日,温州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规定在蔡某的信用恢复前不得有下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二等座及高铁二等座除外;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限制的其他行为;因工作需要出入境的,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赵万一介绍,由于破产人的破产无疑会给债权人和社会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其适度的惩戒符合公平原则,一定期限内其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是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失权制度。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破产个人会丧失获得公职人员候选人、建筑师、律师、会计师、公司经理人、股份公司董事及监察人、无限公司股东或合伙人、私立学校董事等身份的资格。香港地区对破产个人的限制则从身份资格扩大到日常行为和消费,比如:不准有较高价物品;交代清楚资产或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事前须将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通知破产委托人,指定日期内须返港;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能购置房产,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缪因知表示,温州此案在本质上只能算是个别债权人减免债务的行为,尽管有法院参与,也未能对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特别是未参与此程序的债权人)达成一致结果,难以达到破产法关于“强制所有债权人接受”的法律效果。总体看,温州的该案在司法试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实质性的影响比较有限。

  缪因知指出,当前我国已有企业破产法,但个人破产法还没有进入正式立法规划,一大原因是个人信用、房产登记查询等配套体系尚未建成,匆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容易给“老赖”提供“钻空子”的机会。

  然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国家层面已释放了明确信号。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提出,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至少两次在公开文件中提到要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立法的需求已非常明显。”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静认为,中国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在不断地产生且不断增多,这些债务人的灰色生活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会更多,缺乏个人破产法的现代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健康发展。(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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