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网络安全不能采用双重标准
发布时间:2019-10-17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近年来,随着中国越来越重视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或公开征求意见,对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离境审核等进行了规定。但美方将此视为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施行的过度安全监管措施和设置的贸易壁垒,无端地进行质疑和批评。
无论开展网络安全审查,还是加强对信息数据离境的安全评估,都是世界主要国家加强本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常态化举措,并非中国独有。
在美投资及运营的外国企业不论在跨国并购、运营监管还是在数据安全等方面都受到美国当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例如,在通信行业监管方面,美国拥有一套复杂和严格的体系。对于外国资本拥有10%或以上所有权的外国电信运营商,如果要在美国开展电信业务,必须经过美国政府的国家安全审查。审查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授权下运作的特别小组电信小组(“Team Telecom”)执行,通常包括司法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和联邦调查局的代表。
美国相关监管机构对电信企业存在诸多合规要求,其中就有要求在美运营的外国公司必须遵守保护“美国记录”(“U.S.Records”)的规定,即美国用户的信息和数据及其他日常经营数据,为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而必须在美国境内可获取(“available”)。
如此多的审查和要求使美国成为电信业数据监管最严格的国家之一。美方在对外资企业设置严苛的审查内容的同时,却对中国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努力进行批评指责,这样的“双重标准”实不可取,徒增笑料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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