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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佳愿到台自首 台媒:未来未必会获得减刑的宽贷(2)

发布时间:2019-10-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不过,针对这一消息,台湾《联合报》10月18日刊出分析文章。文章引述台湾法界人士称,在台湾,自首的条件是要在检方、警方尚未察觉案件前主动到案,然而陈同佳在案发后潜逃香港,其早就被台湾检方、警方锁定查办,现在如果回台接受侦办,充其量是“投案”,未来未必会获得减刑的宽贷。

陈同佳愿到台自首 台媒:未来未必会获得减刑的宽贷

《联合报》的报道引述律师叶庆元分析称,陈同佳如果赴台“投案”,因为不符合“自首”条件,即未能在侦查机关不知道犯罪行为及犯罪人的情况下投案,所以没有办法获得法律上“自首减刑”的保证。

不过,叶庆元也提到,陈如果能在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主动赴台投案,相信法官会认为其构成“犯罪后态度良好”的减刑事由,“所以被判死刑的机会应该会很低”。

“陈同佳案”发生于台湾,死者潘晓颖系陈的女友,二人同为香港籍。陈去年2月涉嫌在台湾杀害潘晓颖,后独自返回香港,于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今年4月,陈承认4项被俗称为“洗黑钱”的“处理犯罪得益罪”,并被判监禁29个月。据港媒此前报道,经扣减刑期,陈将于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

在侦办和审理案件时,虽然台湾士林检方曾对嫌疑人陈同佳发布有效期长达37年的通缉令,但台湾“中央社”10月17日报道,因香港、台湾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只能控告陈同佳盗窃及处理赃物罪,无法引渡陈到台湾接受杀人嫌疑的调查。

关于陈同佳案台湾方面的后续司法处理事宜,《联合报》报道提到,由于命案发生在台湾,由士林地方检察署通缉,所以如果陈同佳入境台湾,必须先由检、警单位押解到士林地方检察署归案,再撤销通缉,由检方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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