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违法遭罚 虚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
发布时间:2019-11-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乌银)罚字〔2019〕第5号)显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乌鲁木齐银行成立于1997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40亿人民币,任思宇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6%。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各金融机构统计及相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不含地、市)以上机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及相关部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金融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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