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郭某某杀人9次减刑是怎么回事?郭某某所涉旧案家属发声 郭某某打死老人案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0-04-0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9次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出狱不久再犯恶性案件,郭某某的9次减刑因此成为舆论关注焦点,这是否有悖于法律规定?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根据已披露的信息看,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郭某某获得第一次减刑,此次减刑使他的刑期从无期减为有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郭某某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
周浩表示,根据199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来看,周浩认为,仅就披露出的减刑裁定作出的时间、减刑后的刑期皆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2007年获得第一次减刑,这之后郭某某又获得了8次减刑。
(2018)京01刑更960号《郭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显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分别于2008年9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9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1年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2年3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5年10月2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周浩称,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及该司法解释于2012年的修正版本,郭某某的两次减刑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每次的减刑幅度应在1年以内。
前述《裁定书》显示,郭某某的最后一次减刑裁定发生在2018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8年10月22日提出对罪犯郭某某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核。最终,北京一中院裁定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
至此,郭某某的服刑期自2005年2月24日始,至2019年7月24日止。
周浩告诉《财经》记者,减刑的可能条件有两种: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第一种情形相对常见。一般来说,服刑过程中,存在多次减刑情况的,服刑者都是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的判断相对来说比较宽松,比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未故意实施其他违法活动等等。服刑者就可以加分,并最终实现减刑。
以郭某某为例,前述《裁定书》显示,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经监狱按规定审批,折算为三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郭某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1年的减刑建议。
周浩表示,减刑假释规定在实务中比较集中的争议是:法院的审查是不是流于形式,如何才能保障罪犯是真的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看来,目前的规定还是比较笼统。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裁定书》指出,鉴于罪犯郭某某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罪犯,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
此案还引发了公众关于减刑假释具体规定、限制减刑等等议题的讨论。
就此,周浩指出,关于限制减刑,《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有所考虑,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目前,限制减刑主要规制的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而不包括无期徒刑。
周浩认为,这是法律在平衡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与大众的朴素感情、社会治安形势等因素后作出的选择。此外,就近几年来司法解释的变化情况来看,不论是减刑的启动、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都是逐渐趋于严格的。
"比如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这些都是为了从严而作出的具体限制。"周浩举例称。(综合新京报、光明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