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热点案例:河南省4名儿童在土方玩耍被压埋窒息而死,涉及了哪些法考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4-2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4名儿童土方内死亡,刑法怎么看
一、案情回顾
河南省原阳县委宣传部4月19日凌晨在原阳县政府官网发布通报,4月18日17点30分至22点40分,在原阳县盛和府小区堆放的土方中陆续发现4名5至11岁儿童尸体,均系与该小区相邻的原阳县原兴办事处温庄村人。经初步判断,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要进一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已对建筑工程负责人、挖掘车司机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8名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当地政府已成立市县事故联合调查组全面展开调查。调查组初步判断,事故中的4名儿童从围挡的豁口钻入的可能性较大,有可能是在卸土下方玩耍时被土方压埋。原阳住建局表示,涉事项目未获得施工许可证,4月15日曾对该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但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二、4名儿童土方内死亡案涉及的法考知识点
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4名儿童土方内死亡案涉及到法考中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备考时,大家需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方式、行为主体、罪过形式以及和其他相关犯罪之间认定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方式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业务过失,是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行为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3.罪过形式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是过失。
4.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
(1)在生产作业中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失火等结果的,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犯罪,属于法条竞合,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
(2)同时构成其他事故类犯罪的,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按特别法条即其他事故类犯罪处罚。
三、牛刀小试
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谎报安全事故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D
【解析】刘某是在施工过程中过失(未注意下方有人)导致张某死亡,其主观上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在生产作业中因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失火等结果的,同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失火罪等犯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项错误,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