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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骗保案”引法律讨论

发布时间:2020-07-0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王才亮: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有银: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人民网慕课法学院院长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4月27日,南京市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后调查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利用自己和亲朋好友的身份证、护照,购买机票和多份航班延误险。她一般会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会在飞机起飞前退票,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

  此案被披露后旋即引发热议。有网友称,李某和保险公司都在赌航班会不会延误,凭什么说她是诈骗呢?也有网友认为,如果非要说这个事情里面有什么问题,那可能是保险的制度和政策存在漏洞,相关部门应该做的是完善制度,而不是去处罚合理合法利用规则的人。不过也有网友觉得这是骗保,因为该女士是在套用他人信息,虚假购票,用捏造的行程去申请理赔。

  那么,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保险诈骗?定性诈骗,法理依据是否充足?推而广之,生活中合理利用规则谋利,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法律人士。◎文/新法制报记者戴平华

  是否构成合同缔约关系?

  新法制报:李某并未实际乘坐航班,通过虚构行程、利用自己和亲友身份购买多份航班延误险,以期对赌牟利,她和保险公司之间是否构成真实的合同缔约关系?

  王才亮:签订合同就是邀约与承诺,这两个环节完成合同就订立了。是否合法有效,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虚构身份有问题,认为合同有争议,可以拒付,继而通过人民法院来确定合同的无效。

  赵占领:购买航班延误险需要基于真实的行程,基于真实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虚构行程、利用亲友身份先订购机票,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合同已经成立,消费者也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订购机票、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只是嫌疑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据合同法,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

  颜三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李某主观上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骗取保险费的非法目的,应该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

  定性诈骗法理依据是否充足?

  新法制报:警方将这一行为定性为保险诈骗和诈骗,法理依据是否充足?

  王才亮:构成刑事犯罪的四大要件是主观、客观、主体、客体。本案的客观要件当中,最关键的要件就是航空赔付的条件是航班是否延误,而这一点是当事人没办法去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

  赵占领: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完全是真实的行程、真实的订单,并因航班延误而要求赔付,这完全没有问题。只是这起案件中,嫌疑人多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机票,然后利用延误险主张赔付,最后的赔付款也实际转到嫌疑人手中。因此,从目前了解的信息来看,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颜三忠:针对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理赔行为,客观上,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只是利用制度漏洞和自身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的经验、便利,从而获得保险费,因此,李某自身购买保险并进行理赔不属于保险诈骗罪。

  而李某通过所骗亲朋好友身份、银行卡购买保险并理赔,是骗保的违法行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保险费之目的,客观上通过骗取亲朋好友身份证、银行卡的行为,购买可能存在延误、停飞航班,并获取保险费。李某冒充他人身份欺骗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主体、理赔主体、航班购买主体的正确认知,是诈骗行为。但由于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即没有虚构保险标的、没有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也未编造保险事故,所以不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但由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手段,使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

  王有银:诈骗罪需要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实施诈骗的人要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骗取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李某的行为上看,其并不具有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特征。因为天气好不好是不能捏造和隐瞒的,同样,飞机延误不延误也是无法捏造和隐瞒的。李某没有虚构航班延误的事实,也没有伪造相关航班延误的证明文件,更没有虚构标的导致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进行理赔,其使用亲友信息购票等手段,并不属于诈骗罪或者保险诈骗罪中的欺骗手段,因此不应定性为诈骗。

  伪造航班延误材料如何定性?

  新法制报:警方最新通报,称李某涉嫌伪造航班延误材料。这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航班确实延误了,她拿不到具体证明材料于是自己来伪造;二是航班确实没有延误,她伪造延误的证明材料,那么她这个行为如何看待?是涉嫌诈骗还是涉嫌其他罪名?

  王才亮:如果航班确实延误了,她拿不到具体证明材料于是自己来伪造,这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既不构成保险合同诈骗,因为航班延误的情况是真实的,也不构成伪造公文,因为这种证明材料不是政府公文;如果航班确实没有延误,她伪造延误的证明材料,那么她这个行为是涉嫌诈骗。

  王有银:若李某确实购票,航班确实延误了,为了得到保险金李某仅是伪造了证明材料,比如亲友的身份信息证明,那这样的行为不应涉及刑事犯罪的层面。她的行为是虚构了亲友的意思表示,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保险合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但李某的相关行为不涉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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