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相关概念辨析
发布时间:2022-10-20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网络拍卖相关概念辨析)
一、什么是拍卖
拍卖,对买家来说称竞买,是商业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即卖方把商品卖给出价最高的人。我国《拍卖法》第三条对拍卖的定义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拍卖是竞买参与人通过一定规则集体决定价格以达成交易的过程。
二、拍卖企业的拍卖及其内在法律关系
我国《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是指拍卖当事人中的拍卖人,即依照《拍卖法》和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发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于2005年发布并于2015、2019年先后修订的《拍卖管理办法》均针对拍卖活动中与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当事人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我国《拍卖法》,一个完整的拍卖活动包括委托拍卖、拍卖服务和买卖拍品三个环节。委托人和拍卖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拍卖活动,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不直接发生关系。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拍卖人形成拍卖服务关系。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将拍卖标的移交给(竞买人)买受人,拍卖人交付价款的行为标志着委托合同的完成,此时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成立买卖关系。
对于拍卖企业的网络拍卖,商务部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拍卖行业发展的意见》专门作出规定要求遵守《网络拍卖规程》。这类网络拍卖就是指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独自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在网络开展传统拍卖,那么这种拍卖活动的法律性质以及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此时拍卖公司独立或与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网站,它们的运作流程及经营行为需要完全符合《拍卖法》,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进行审查,在网站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拍卖并收取佣金,其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和解决都由《拍卖法》调整。
三、卖家网络拍卖及其内在法律关系
另一种网络拍卖活动与上述拍卖企业以网络形式进行的拍卖不同,卖方将拍品的信息上传到网络平台,平台在网络拍卖中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交易应用程序,交易一切过程由网站提供相应程序自动完成。平台本身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方对拍品的品质、真实性、合法性等无实质性审查义务,亦不审查卖家出售物品的能力与买家购买物品的能力。这是网络服务商为适应网络环境而衍生的采用竞价方式交易的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不妨称之为卖家网络拍卖,这与上述拍卖企业以网络形式进行的拍卖不同。
此种网络拍卖采取了与传统拍卖形式相同的价格竞争机制,其特点是公开竞价、物(权利)归最高应价者,这与《拍卖法》对拍卖的定义相吻合,但不可据此认为网络拍卖就是传统拍卖,因为这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其本质上是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传输技术,向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提供有偿或无偿使用的网络交易平台,而为商品、服务或权益所有者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方式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具体而言有如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此种网络拍卖,拍卖主体是卖家也就是传统拍卖活动中的委托人。
卖家并没有把商品或权益委托给平台而是由其所有人直接进行拍卖,其与平台没有形成委托关系,此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关系,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网络基础设施,即平台提供商向卖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卖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买方竞价或非竞价购买。
二是此种网络拍卖中,网络交易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平台服务。
交易平台实质意义上是一个在线商场,平台提供商为该在线商场提供网络空间、发布服务和交易程序,本身不发布商品信息、不参与交易。平台提供商和卖方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交易平台的有偿或无偿使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关系,即依靠网络技术提供交易信息从而产生的服务合同关系,它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和规范。
三是此种网络拍卖中,买卖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
在卖家网络拍卖中,卖方在服务商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竞买底价等行为构成要约邀请,网站用户进入页面浏览商品点击物品、进行竞价构成要约。在竞价截止时间结束前,只要竞价截止时间没有终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权对该物品继续进行展示和销售,商品提供商此时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竞价截止时间结束时,如果出价人出价等于或高于卖方的保留价,符合规定的最高应价者将有权购得该商品。
四、网络司法拍卖的特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网络司法拍卖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不是委托拍卖企业。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二是网络司法拍卖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三是拍卖标的是需要司法处置的财产,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
根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是拍卖活动具有特殊性,不受《拍卖法》规范。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并明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网络司法拍卖,本质上是由人民法院亲自对有关财物进行处置,并没有委托拍卖企业进行,人民法院与网络服务平台并不是委托拍卖关系,因此人民法院是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的卖家,因此网络司法拍卖并不受我国《拍卖法》规范。
五、数字藏品网络拍卖的一般特点
近年来新兴出现的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网络拍卖,与通常的网络拍卖有些类似,但也具有一些独特性。根据有关区块链平台的拍卖规则,也是由卖家直接进行而并非委托拍卖企业,从拍卖活动的法律性质这个角度来看,其与网络司法拍卖有一定的相似性。
我们以某区块链智能合约网络平台针对艺术品藏品拍卖相关规定为例。
英式拍卖。由艺术家设置起拍价与起拍时间,拍卖持续时间为48小时。当到达艺术家设置的起拍时间时拍卖开始,购买者可以出价竞拍。购买者的初始出价必须大于等于艺术家设置的起拍价。随后的竞价中,每次出价均需大于等于当前出价的110%。当前出价最高者需要支付等额的ETH进入合约并锁定,同时合约退还原最高价出价者被锁定的ETH。依此方法,截止拍卖结束,由出价最高者购得拍卖物品。拍卖结束后,需要由竞拍成功者或者艺术家发起领取操作,从而触发智能合约,将NFT艺术品转移到竞拍成功者地址。领取人需要支付一定的GAS费。如果拍卖成功后一周内无人主动领取,平台将强制领取,并额外扣取成交价1%的费用。
另一种是维克里拍卖。维克里拍卖是一种密封式拍卖,出价最高者将以第二高价的数额购得拍卖品。艺术家设置起拍价、起拍时间,验证时间和领取时间按照递加24小时自动算出。最初24小时内,所有购买者密封出价。为保证最终交易一定成交,购买者还需锁一定金额到拍卖合约(锁仓金额必须大于等于真实出价)。系统不会保留用户真实出价数字,只会保留真实出价数字经过哈希运算后的密文数字。同时用户需要输入一个自行设定的验证密码。随后进入验证阶段,出价者输入第一阶段真实报价数字和验证密码。合约自动判定是否为第一阶段真实出价和验证密码,如果报错,则继续验证,直到正确为止。如果用户在第一阶段违规调用合约进行验证,则会支付所有锁仓金额。如果第一阶段出价并锁仓的用户,在第二阶段未成功进行验证,用户必须在拍卖结束以后主动前往相应页面进行验证工作,并支付锁仓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用户如果因忘记验证码或者第一阶段真实出价而无法完成验证,需联系工作人员退还合约内锁仓金额,并支付锁仓金额的25%作为违约金。如果用户拍卖结束后,需要由竞拍成功者或者艺术家发起领取操作,从而触发智能合约,将NFT藏品转移到竞拍成功者地址。领取人需要支付一定的GAS费。如果拍卖成功后一周内无人主动领取,平台将强制领取,并额外扣取成交价10%的费用。
结合以上特征分析,通常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网络拍卖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其拍卖是由商品或权益所有者为主体。
二是网络拍卖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
三是拍卖过程是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参与、自动记录、自动执行。
四是拍卖活动具有特殊性,与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其操作更具有不可篡改性和公信力。
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智能合约拍卖,本质上是由商品所有者直接对有关物品进行处置,而并没有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商品所有者与网络服务平台并不是委托拍卖关系,因此买卖双方是区块链网络拍卖活动中的当事方,基于区块链的网络拍卖与司法拍卖类似,与我国《拍卖法》规范的拍卖活动有很大的区别。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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