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卖假冒名牌包获利60万获刑,湖南法院发出首份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2-12-01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忙碌了一天,回到家中,惬意地躺在床上,拿起手机,打开微信,想看看大家今天都发了哪些动态……”
想必大家对一打开朋友圈就能刷到各类卖鞋、卖包、卖面膜、卖衣服的场面已经不陌生了。
其实如果微商在朋友圈售卖正品且无质量问题的物品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有一部分微商卖的却是冒牌假货!这种情况下,法院就要站出来为各位小伙伴主持公道了。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包的案件,并给该案被告人发了“禁止令”!
基本案情
本案中的被告张小琴(化名,后续人名均为化名)在长沙某公司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
这几年,当张小琴看到周围一些朋友开网店而逐渐变富后,也开启了自己的网店创业之路。在张小琴看来,通过网店销售假冒国际名牌的箱包商品,这种“生意”投入少、收入高。
于是,张小琴便在某APP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小艾希的店”的网店,并从网上购买了高仿的知名品牌包等商品,在自己的网店进行销售。自2017年8月5日至2022年2月12日共计销售金额650014.95元,其中假冒“香奈儿”“普拉达”“LV”“MCM”4个品牌的商品共计金额284901.6元、获利69758.61元。
2022年2月14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长沙市某小区居民房内将张小琴抓获,并现场查扣疑似侵权物品29个。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张小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张小琴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张小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张小琴对销售箱包较为熟悉,其从事此特定销售活动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销售箱包商品的经营活动。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张小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张小琴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758.6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侵权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四、禁止被告张小琴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活动。
该案已生效,10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
该案对涉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在湖南省法院系统尚属首例。
法官说法
禁止令,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也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
禁止令是对非监禁刑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乃配合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执行的一项特别措施。而禁止令适用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有高度契合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贪利性、隐匿性、双重危害性等特征,经营活动禁止对于该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巨大的威慑作用,一旦被告人违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多年,对侵权箱包的销售渠道、货物来源、品牌及客户资源等情况较为熟悉,其从事的特定销售活动与其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高,为有效阻断被告人再犯可能、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从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效果、优化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出发,确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销售箱包的经营,另外还对被告人并处罚金15万元,多方位增大其违法成本。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天心区法院将坚决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坚决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坚决守牢保护创新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底线”。希望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切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不要将发财的希望寄托在走非法捷径上,千万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