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浴火重生”的几种命运
发布时间:2023-01-15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中小银行“浴火重生”的几种命运)
前不久,辽宁两家小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的新闻登上了一些财经媒体的头条,却没有引发更为广泛的讨论。主要是因为,这次的银行破产程序充分保障了储户的合法权益,破产处理做到了有序和平稳。这也与此前的河南村镇银行形成对比。
最近几年,中小银行产权改制各种动作时有发生,既有监管部门安排的接管,也有市场化的合并重组。
商业银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第七章就总结了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运营的若干情形。今晚的“愉见财经”将结合案例,给大家理一理中小银行的三条“重生”路径。
一、被接管
第一是被接管。
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愉见注:央行、银保监会均属于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包商银行。
2019年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提出对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后又延长六个月至2020年11月23日止。
2020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2月,包商银行被裁定破产。
但将时间线往前拉长了看,包商银行也曾有过属于自己的光辉时刻,曾获得监管评定的首批风险最小(即二级)的七家城商行之一。缘何从高光之际沦落?背后不得不提到其背后那家耳熟能详的大股东“XX系”。
这一大股东拥有庞大而错综的商业体系,通过资本平台陆续控制了数十家上市公司与金融机构。其中,就包括利用虚构业务等手段,占用了包商银行资金逾1500亿元——1500亿元,这一数字接近包商银行总资产的30%。
大股东掏空银行资金并长期不归还,给包商银行造成了严重风险,触发了《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当然,监管部门的接管只是权宜之计,市场化运作才能够使商业银行真正回归正轨。2020年4月30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公告表示,经监管批准,拟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这意味着备受瞩目的个人存款业务由前述两家银行分别承接,从后续情况来看,储户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而就在前一天的4月29日,蒙商银行已获银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开业批准,其定位于城商行,将扎根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服务内蒙的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蒙商银行已迈上了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的道路,监管的“精准拆弹”使此前积累的风险得到了顺利化解。
二、合并重组
第二是合并重组。
这两年,中小银行的合并重组潮接连不断,参与主体也从原先的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延伸到城商行。这其中,注册资本高达300亿元、在所有城商行中位列第一的四川银行组建颇有代表意义。
早在十年前,四川省便试图推动省级城商行的组建。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四川金控)的成立为推动这一进程提供了良好契机。2018年,四川银行的组建开始紧锣密鼓地准备起来,主要针对两家省内银行——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与原凉山州商业银行开展各类整合,然后通过新设一家银行的方式,由新老股东以及地方政府共同参与到前述两家问题银行的信用、声誉风险的化解工作中。
公开资料显示,两家基础行的不良资产规模有近300亿。在此过程中,四川银行筹备组对不良资产探索了多元化的处理方式,先后采取了“不良清收一批,打包剥离一批,老股东权益冲销一批、新股东溢价消化一批和注册地承接一批”的办法,使得不良处置的效率有所提升。
2020年11月5日与7日,四川银行先后完成了工商登记与挂牌开业,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原凉山州商业银行分别成为了四川银行攀枝花分行、四川银行凉山分行。
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四川金控,则成为了四川银行的大股东,目前持股比例20%。
风险防范与化解
虽然并非全部,但大部分走到经营尾声,需要被接管或合并重组的中小银行,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风险问题——
一是股权风险。部分中小银行内部股权管理工作形同虚设,甚至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尤其是民营金控集团的野蛮扩张,给中小银行带来了极高风险。
所幸,如今金控集团的监管制度已基本建立,金控牌照陆续批设,大型资本介入各类金融业务面临多重门槛。
二是经营风险。部分中小银行不够聚焦主业,在经营过程中偏离了轨道,盲目追求扩张速度和规模。
所幸,在互联网存款、贷款等相应的业务规范颁布后,这种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
三是财务风险。部分中小银行资产结构、收入结构健康程度堪忧,流动性管理水平低下。
所幸,这两年,监管在支持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方面加大动作力度,尤其是地方政府专项债的利用频次相较之前有了大幅提升。
放眼当下,中小银行的风险化解工作仍在陆续推进中。优化财务体系、化解历史包袱等处理方式需要经历时间,且每家银行面临的现实环境及拥有的资源禀赋均存在差异。但不论如何,“优进劣出”的整体思路不会有所改变,“引入战投”的趋势也会进一步加强,多措并举共同提升中小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三、分立
第三种情形则是分立。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之所以把这部分挪到最后讲,是因为“分立”商业银行的动因很少是风险化解,毕竟对于风险化解,“注资来救局”、“小弟不行大哥接盘”等依然是常用思维,而不会采取“分家”。
那么什么情况下,商业银行要“分家”发展呢?
早在2014年有过一例,是广西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立产权改革,港口区辖内的信用社存续归属防城港市区联社管理,东兴市辖内的信用社分立并拟改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东兴农村商业银行。
去年又有过最新一例,2021年2月20日,浙江苍南农商银行发布公告称,经股东大会决议,拟将苍南农商银行分立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及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已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根据公告,公司分立将采取存续分立方式。怎么理解呢?就是说原来的苍南农商银行在分立后依然存续,但会实施“减资”这个动作,将注册资本金减为9.94亿元;而新设立的龙港农商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1亿元,两家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原先的苍南农商银行分立取得。
当然,债权、债务也是类似逻辑,分立后的二者根据协议分别享有、承担,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由此,龙港农商银行成为了全国首家以存续分立方式筹备组建的农商银行。
地方金融机构,担负着服务地方金融发展的职责,很多时候,分立,也是为了匹配行政区划内金融机构主体安排。通过龙港农商银行的开业致辞,我们就可以发现分立原因。
致辞中提到了如下重点:一是龙港市是全国首个新型城镇化试点中因“撤镇设市”而设立的县级市;二是龙港农商银行的成立,体现了中央“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总体稳定”的重要精神。
所以是,“撤镇设市”的“升级”动作叠加“确保每个县都有一家自己的银行”的县域治理精神,共同促进了此次的分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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