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司法莫被“暴力威胁”绑架
发布时间:2021-04-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本文来自www.9y9y.com)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影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本文来自www.9y9y.com)
“湖南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遭驳回”一事持续发酵。 (原文来自www.9y9y.com)
据媒体报道,从2016年12月至今,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80后女子宁某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某华长年沉迷赌博选择诉讼离婚。在起诉离婚期间,陈某华每每威胁恐吓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伤害宁某花及其家人、律师,并威胁“要报复社会,制造恐怖事件”。
就离婚引起的纠纷,陈定华被拘留3次,宁顺花被拘留1次,衡阳县法院2次下发人身保护令。即便如此,婚始终没离成,当地法院给出的理由都是“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2020年8月,承办法官以“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为由,再次驳回了宁顺花的诉讼请求。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起诉离婚,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此,衡阳市妇联的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并称当地妇联自2016年就一直在跟进此事。湖南省高院相关人士回应,省高院已关注到这起事件,正在了解相关情况。
就法律规定而言,我国婚姻法的确坚持“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但就这起离婚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判决离婚几乎应该没什么争议。
因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诸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等,都属于“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司法实践看,请求离婚的次数的确是感情破裂的重要标准,就起诉离婚次数而言,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一次起诉必须判决离婚,但实践中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再次起诉离婚,基本上都能判离。
即使第二次没判离,连续第三次也该离了。宁顺花“五年四次”诉请离婚,远远超过普遍认知中的司法“惯例”。
五年时间里,还有多次拘留,两次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无论如何,这样的婚姻没必要也没可能再维持下去。
客观而言,鉴于客观事实上的搜集证据问题,承办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审慎裁决,也很常见。
但对于这种有暴力倾向的一方以暴力裹挟另一方权益,进而“绑架”司法与社会的行为,若司法一再退让,恐怕很难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因为这个家庭已经处于暴力和胁迫之中,法律继续将其捆绑在一起,对女方的伤害只会越来越大,不仅婚姻名存实亡,还可能酿出更大的悲剧。
面对女方参加开庭都要带着遗书,当地派出所都坦言“压力很大,想了很多办法,但是都没用”的现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看来已无法奏效,唯有严肃法律,依法办事才是处理这起离婚案(实际已不仅仅是一起离婚案)的应然选择。
针对陈某的暴力伤害和威胁报复,不能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可网开一面,殴打伤害女方及女方的家人,甚至威胁、毁损女方代理律师的财物,经过三次拘留还不悔改,其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而针对法官的威胁,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及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说到底,法律原则不能因为本就摇摇欲坠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成为摆设。
当代社会,婚姻价值观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离婚,人们早已能够宽容和理解,司法也应该顺应这种社会情势,而不是为了表面上的一时和谐,而埋下一颗更大的雷。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安抚不法者,不能以牺牲守法者的利益为代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始终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根本标准,也是现代婚姻法治应该坚守的基本准则。
□金泽刚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司法莫被“暴力威胁”绑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