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类的行政处罚,在何时提起听证或复议?
发布时间:2023-02-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原标题:非法买卖外汇类的行政处罚,在何时提起听证或复议?)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
关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政处罚,有两项项权利很重要,就是要求听证和复议。
很多当事人因为非法结汇被外管局认定涉及行政立案后,面临罚款。但是这里的罚款决定,不会突然出现。
正式的决定出来前,会有一个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就是提前告诉(告知)当事人,外管局准备罚款多少,理由是什么等等。为什么要提前,就是给当事人以提出相关申辩的时间,并且可以申请听证。
如果针对个人的罚款,在10万元以上的,外管局就有义务主动告知当事人其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果没有合法履行该义务,相关处罚决定就是违法的。
所谓听证,就是给予被处罚人一个正式的场合申辩,同时也是当场核验外管局给的处罚数额到底合不合理。(这里的时间点就是收到告知书五日内申请,外管局需要在五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申辩和复议为什么很重要?
自2021年《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法》公布以后,关于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外汇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相比之前的笼统30%的处罚原则,目前有了相对具体的处罚规定。
但是这不代表各地的外汇处罚机关就可以完全贴合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裁量的划分,在诸多处罚案件中,有的地方处罚10%,有的地方罚3%,那是不是所有的处罚决定都是百分百合情合理在合适裁量范围内的?不一定,可能会存在很多可以从轻、减轻的事项可能未被重视或认定,因此,当事人从自身合法权益出发提出申辩或通过听证申辩,在当前非常有必要。
复议期间,是否会加处每日3%的罚金?
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在接到相关办案人员通知处罚事项时,会被告知有复议的权利,但是复议期间会被计算滞纳金。
这是错误的观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过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而且该办法的第七十三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导致有部分人员认为,既然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就应该加处罚金。
但实际上,《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加处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最高法对此问题也有过明确的答复和相关判例。
但是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小的可能性被办案人员忽视,从而错误的在复议期间加处罚金,虽然根据规定和相关通过诉讼手段,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从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曾律师认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在十五日内尽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为何是十五日?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分别是60日和六个月内,但是,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处罚法》,外汇局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也就是说,尽量在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让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流程。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未经我们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曾杰律师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非法买卖外汇类的行政处罚,在何时提起听证或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