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发生闪爆事故致6人死亡 华塑股份IPO征程突遇“黑天鹅”事件
发布时间:2021-04-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据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官网消息,4月7日10时许,滁州市定远县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塑股份”)热电厂发生闪爆,造成6名作业人员死亡。《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华塑股份已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法律界人士表示,华塑股份IPO征程突发“黑天鹅”事件,或对其上市构成重大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该起事故还涉及上市公司龙净环保(股票代码“600388”)。事发当晚,龙净环保发布公告表示,子公司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对受托维护的华塑股份热电厂供热机组环保运行系统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目前事故发生原因和相关责任尚在调查认定过程中。《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不久前龙净环保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2020年12月31日,龙净环保因“施工现场氧气及乙炔瓶捆扎到吊车支撑腿上,吊车停用时支撑腿未收回,没有日常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等原因,被淮北市应急管理局处罚9.5万元。
而此次事故涉及的华塑股份,近年来因安全生产事故或隐患屡遭行政处罚。招股书显示,华塑股份成立于2009年3月30日,注册资本为31.21亿元,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安徽省国资委通过100%控股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而成为华塑股份实际控制人。《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研读招股书发现,报告期(指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下同)内,华塑股份及其子公司存在6起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合计约50万元。招股书披露,2020年2月19日,华塑股份水泥分公司辅料库发生一起坠落事故,致1名员工死亡。对此,定远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塑股份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并给予罚款34.9万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11月9日,定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定远安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液氯库房门未全部设置自动关闭装置”为由,对华塑股份处以罚款5万元;同日,定远安监又以“液氯装车液位控制与现场操作规程不符”为由,对华塑股份处以罚款3万元;2017年6月27日,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在原氮气生产装置区新增2台2000㎡/h氮气生产装置,未及时申请变更,现有氮气生产装置产能与安全生产许可产能不符”为由,对华塑股份处以罚款2.9万元。
报告期内,华塑股份全资子公司无为华塑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无为华塑”)也存在2起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2017年7月5日,无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无为安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无为华塑处以罚款2万元;同年9月7日,无为安监再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未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申报”为由,对无为华塑处以罚款0.9万元。
华塑股份在招股书中指出,根据滁州市应急管理局、定远县应急管理局、无为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处罚均已整改完毕,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华塑股份坦言,公司部分中间产品与终端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在生产、仓储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华塑股份报告期内频遭安全生产方面行政处罚,也引起了证监会的高度关注。2020年9月25日,证监会在官网公布的华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指出,华塑股份及下属公司受到多起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违法事项发生原因,是否涉及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不健全情形;2021年1月14日,证监会发审委针对华塑股份安全生产等问题再次发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和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及验收程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否已针对上述问题制订了整改措施,整改是否有效,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环保事项的处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是否存在其他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此次发生闪爆事故的热电厂正是华塑股份拟上市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招股书显示,华塑股份拟募集资金14.02亿元,用于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年产20万吨固碱及烧碱深加工项目、年产3万吨CPVC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其中2*300MW热电机组节能提效综合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正是华塑股份热电厂,拟运用募集资金3.4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