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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医保支付价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2-24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原标题:新冠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医保支付价的影响)

2023年1月,国家医保局发布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自从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药价形成机制主要以集采和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为主,但其他药价形成路径并没有真正落地。《指引》给出了新的药价形成机制,有助于市场理解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

由于抗击疫情的需要,新冠药物有其特殊性,虽然部分已经临时进入医保,但对于如何确定其医保支付价仍然是不明确的,此次《指引》的发布给出了一个新的规则。根据国家医保局的政策解读,这一新规则遵循三大原则:企业自主定价、共管共治和全周期多层次引导。

首先,《指引》明确了企业可以自主定价,这一点较以往是有着明显的突破。但《指引》强调了企业需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需和临床价值来制定价格。具体来说,价格构成分为“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税费”。在成本上,除了原料药成本,研发成本给出了明确的标杆,直接研发费用分摊不低于5年,限门诊的处方按照不低于1000万人份的标准分摊,可在院外零售端则按照2000万人份的标准分摊。《指引》没有给出仅限于住院使用的药品研发成本分摊标杆。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分摊的标准相对还是较高的,监管认为市场需求会较高,事实上对成本会明显压低。

而对期间费用率也给出了明确的标杆。其中,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和财务费用率是与A股上市医药公司近三年平均水平看齐,在这一标杆周围浮动,如果高于科创板上市医药企业近三年平均水平的10%,则必须调整报价。

另外,就药品的创新性和经济性,药企需要做出特别说明。《指引》明确了申报的成本测算明显高于经济性评价结果的,原则上以经济性评价结果为主。这意味着经济性还是药价形成机制的主要决定原则。

因此,虽然,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但实际上,监管对成本给出了明确的原则和标杆,药价的伸缩空间不是无限的,还是有着明确的范围。

其次,就共管共治来看,一方面是指政府监督,不作政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只提供药价指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共治,申报企业除了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专业意见书,还需要提交行业协会推荐书,“对特别说明事项和报价是否符合行业公允性提出推荐意见”。

最后,从全周期多层次引导来看,主要是定期动态评估和协同监管来推动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从价格动态调整来看,调整周期频次是较高的,首年是3个月一次,次年是6个月一次。触发调整的关键是销量是否达到测算的指标,这里隐含的原则还是集中在以量换价。当然,如果对照药价下降或国际上出现降价,药价也会触发调整。《指引》明确了对照药品降价超过30%和该药品国际价格中位数下降超过10%都会触发调整。其他调整触发因素主要是转为本地化生产和价格失信行为。

整体来看,药价调整频次是非常高的,这是考虑到新冠用药的销量会非常大,以量换价来动态调整可以降低医保和病人的总体负担。

总之,新冠药品价格指引是继集采、谈判之外一种新的药价形成机制,这一机制与国际主要医保国家的药价形成机制更类似,主要通过药企自主定价、政府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督的方式来确定药价,主要的思路虽然依旧是以量换价,但在早期给了企业更多的空间。当然,最初的药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制定,而是要根据原料成本、研发成本和期间费用这三项来确定整体的成本,并叠加流通费用、税费和利润等来确定最终的药价。对各项成本,指引都给出了标杆,比如研发成本的分摊最低数量、销售费用对标A股上市公司平均费用等。而在药物的创新性和经济性的评估也给出了一定的空间,对国产相关药品有一定的鼓励作用。当然,药价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在市场上获得更大销量,药价会动态调整,这就是《指引》中强调的全周期多层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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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村夫日记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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