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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院方若为规避责任则构成见死不救

发布时间:2018-12-1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院方若为规避责任则构成见死不救


  围观产妇坠楼事件 多一点就事论事

  陕西榆林医院待产孕妇自杀事件,真相仍未浮出水面。尽管院方先后发布了多份声明,并公布了相关视频,但对于事件的一些核心细节,院方与家属仍各执一词。院方相关负责人表示,孕妇马某的主治医师李瑞琴在该事件发生后,已经被停职,目前正全力配合警方调查。(澎湃新闻)

  事发后,院方与家属双方的最大分歧在于,都指责是对方不同意剖腹产,从而把孕妇推向了自杀的绝望境地。但目前有一点至少可以确认,即孕妇自己是要求剖腹产的。至于到底是家属不同意,还是院方不同意,由结果来看,其合理性显然都站不住脚。假如真系其家属不同意,那么需要追问的是,当孕妇与医生都主张剖腹产,家属意见到底该置于怎样的地位?当孕妇疼痛难耐,与院方都要求进行剖腹产,家属的“固执己见”,显然不应该发挥主导性作用。

  假如是院方拒绝剖腹产,也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院方的专业判断失误,即坚持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孕妇可以顺产。但问题是,即便是专业意见认为可以顺产,那么当孕妇和家人都要求剖腹产时,院方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院方出于非专业以外的考量,比如有传言说当前不少医院都有顺产指标。若是如此,无疑更不合理。

  事件还引申出一个讨论:在孕妇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坚持家属签字同意才能进行手术?从现实看,家属签字这一程序设置,是为了在特殊事件中院方能够规避责任。然而,院方若仅仅是为了规避责任,在无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即可视孕妇的安危于不顾,已然就构成了一种“见死不救”。更何况,《侵权责任法》中对此已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当然,这里的问题在于,对于其中的风险,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事件发生后,由于信息供给的不充分,引发了种种猜测,这实属正常。但也应该克制种种不必要的过度联想与借题发挥,以免造成误伤,模糊事件的真相与关注力。一方面,这确实是一件极端式的个案,但另一方面,事件关涉医疗的专业判断、现有相关医疗规定、医患关系等种种现实因素,其复杂性不容低估,任何的先入为主的论断,都有可能产生副作用。目前,孕妇马某的主治医生已被停职调查,事件的真相到底如何,相信会有一个完整的答案。

  当然,事件所引发的舆论讨论,比如,减轻孕妇分娩的痛苦问题,是否从社会观念到技术的应用,都应得到足够的正视?再比如,社会对顺产与剖腹产的利弊认识,是否存在误区?这些都有必要得到反思。

(责任编辑:娄在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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