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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只穿山甲 浙江桐庐八个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6-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严禁私人捕杀和食用。然而,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罔顾法律在暗中收购、出售。11月16日,桐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一只穿山甲的案件,8人因为一只穿山甲被判了刑。有人为了治病收购了,有人为了贪欲买卖了,有人为了帮忙杀害了。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不会有人知道,结果却一出手“麻烦”就来了。

因为一只穿山甲 浙江桐庐八个人被判刑

  桐庐俞赵的方大姐因患肝病且听说以穿山甲做药引对治疗肝病有效,便与其丈夫徐大哥商议购买一只穿山甲用于治疗。徐大哥遂联系同村专门从事野生动物买卖生意的黄某,让其帮忙采购穿山甲;黄某予以同意后又联系同样从事野生动物买卖生意的丽水人黄某某,要求采购穿山甲,黄某某又联系跟自己有生意往来的王某,让其帮忙留意。

  2018年6月,王某从他人(身份不明)处中以人民币508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只穿山甲,之后以人民币11025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告知黄某有一只穿山甲,两人价格谈妥后,决定在丽水市交易。6月13日,黄某搭乘冯某驾驶的车辆前往浙江省丽水市提货,并承诺支付被告人冯某租车费用人民币2000元。6月14日,黄某某委托铁某在黄某某的仓库内以人民币12600元的价格将穿山甲出售给被告人黄某。

  当日下午,被告人冯某开车将穿山甲运送至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并应被告人黄某的要求,冒充卖家将穿山甲以人民币178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徐大哥、方大姐,之后被告人徐大哥、方大姐伙同同村人吴某将该穿山甲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穿山甲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大哥夫妻俩和王某、黄某、黄某某、吴某、冯某、铁某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法院根据8个人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等不同的刑罚。

  穿山甲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目前唯一从头到尾身披鳞甲的哺乳动物。它是一类古老的物种,约有8000万年的进化史。在中国又称鲮鲤,最早在《楚辞·天问》中即有记载:“鲮鱼何所”,王逸注:“一云鲮鱼,鲮鲤也,有四足,出南方。”它的鳞片形状和鱼的相似,古人便认为它是会走路的鱼。如今,穿山甲是一种濒危至临近灭绝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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