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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蛙、虎纹蛙、画眉鸟、麻雀…… 这些野生动物不能随便捉!

发布时间:2019-06-16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石蛙、虎纹蛙、画眉鸟、麻雀…… 这些野生动物不能随便捉!

  温州网讯 很多人知道非法捕猎或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其实,石蛙、麻雀等一般野生动物也不可以随意捕捉。

  昨天,记者从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湖南男子黄某因捉了20只石蛙,该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黄某提起公诉。

  查看新闻发现,因为狩猎这些受保护野生动物而被判刑的人还不少。记者主要选取五个案例,提醒大家私自捕猎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案例一

  捉20只石蛙被提起公诉

  因为抓了20只石蛙,10月19日,男子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黄某今年34岁,湖南人。他听说瓯海区泽雅镇山上的山涧边有不少石蛙,吃起来味道鲜美,就想抓一些来吃。今年8月12日晚,趁着夜色,黄某约上朋友,骑着摩托车,带着一套简易的照明设备上山寻找石蛙。其朋友捕捉到几只石蛙后,在等待黄某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发现摩托车一辆,摩托车上有两个袋子,分别装着石蛙18只和20只,头戴式照明设备一套。之后,黄某也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讯,黄某交代了自己非法捕捉石蛙的事实。他称,当晚其朋友抓捕了18只石蛙,而他找到几处石蛙集中处,抓了20只。沾沾自喜的黄某准备再去别处碰碰运气时,没想到在旁等候他的朋友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抓了个正着。

  经鉴定,涉案的38只石蛙均是棘胸蛙,俗称“石蛙”或“石鸡”,多待在山涧旁潮湿石洞,昼伏夜出,属于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不允许私自捕捉。

  案例二

  捕捉3只画眉鸟拘役2个月

  除了蛙以外,野生鸟类也不能随意捕捉。今年9月28日,贵州男子龙某因捕捉3只画眉鸟,犯非法狩猎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

  今年3月至7月期间,41岁的龙某在平阳县水头镇内仓山上以媒鸟叫声吸引并架设鸟网捕捉的方式,捕获3只画眉鸟。经鉴定,涉案3只画眉鸟为雀形目鹟科噪鹛属画眉鸟,属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

  龙某供述称,他周边的老乡喜欢养画眉鸟,于是自己产生了去山上捕鸟来养的想法。于是,他先买了一只画眉鸟当做媒鸟,以及各种捕鸟工具。在山上,龙某用两根树枝将捕鸟网架起来,用媒鸟叫声吸引周围的鸟飞到捕鸟网上,鸟飞进网里就会被粘住。

  案例三

  捕获300只麻雀获刑1年

  2014年12月30日,在温务工的湖北男子蔡某因捕获300多只麻雀和其他鸟类,犯非法狩猎罪,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蔡某说,他看到许多麻雀在田里乱飞,便萌生了抓鸟卖钱的想法。他与瓯海某花鸟市场内一家花鸟店老板约定买卖麻雀。当年7月20日上午,蔡某带着自制的捕鸟网和笼子到瓯海区郭溪街道任桥村捕鸟。他先将捕鸟网架在农田里,然后悄悄守在附近。

  直至当天下午6时,蔡某共抓了103只鸟。之后,他将这些鸟卖给花鸟店老板,获利180元。尝到甜头的蔡某把捕鸟网整晚都架在农田里,继续等着抓鸟。第三天晚7时,蔡某正准备“收工”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226只野生鸟类中,有215只麻雀、1只丝光椋鸟、10只金翅雀,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案例四

  捕捉1只虎纹蛙拘役3个月

  无独有偶,在去年10月27日,湖南男子刘某同样因捕捉了7只蛙,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刘某,23岁,去年6月10日晚,他携带矿灯、蛇皮袋等来到永嘉中学对面的田里捕捉青蛙。刘某捕捉到了7只蛙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野生动物物种鉴定,刘某捕捉的其中1只蛙,系两栖纲无尾目蛙科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五

  贩卖穿山甲熊掌获刑13年

  2016年6月3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被告人多达32人。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起,阚某从李某处收购穿山甲100只以上及黑熊掌4只以上,其中于2015年2月2日至4月8日,合计收购活体穿山甲27只,冰冻穿山甲1只;从黄某处收购冰冻穿山甲3次共计600斤以上;从尹某处收购活体穿山甲20只以上。

  阚某等人倒卖的“珍稀动物”,均被他们以高价转卖给温州地区的农家乐和高档会所,以赚取其中的差价。

  张某明知丈夫阚某在从事买卖穿山甲活动,仍帮忙记账、运送穿山甲给客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等。

  2015年4月7日晚上,阚某、张某在鹿城区荷花路被民警抓获。民警在阚某存放货物的多个仓库内共查获疑似冰冻穿山甲137只、疑似穿山甲尾巴1根、疑似熊掌57只及相应账本等物。后民警根据阚某、李某等人的短信内容,于当月9日下午在瑞安市汽车站一长途客车上查获被李某卖给阚某的活体穿山甲3只,后由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予以接收并放生。经价格认定,涉案穿山甲及熊掌合计价值473612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阚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0000元。另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了刑。

  -刑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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