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不止破产重整!紫光与威海紫光商标之争接近终局
发布时间:2021-07-18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次清华系企业紫光最近曝光率比较高。先是紫光集团被申请破产重整,之后旗下核心资产紫光股份(000938.SZ)又被传收购,收购方为阿里巴巴与几家由政府支持的企业,出价或达人民币500亿元。
鲜为人知的是,紫光集团与威海紫光一场长达十年之久的争夺商标“拉锯战”,最近也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紫光”)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281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威海紫光诉求,撤销原判。据悉,原审第三方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
2002年,威海紫光在紫光集团的支持下成立。没能熬过“七年之痒”,二者于2009年正式分道扬镳。自2011年起,双方一直因商标等遗留问题对薄公堂。目前,这场跨越十年之久的商标诉争案件仍旧未完待续。
“缘起”2002
7年后终止合作
先来了解一下本案的两个主角:紫光集团和威海紫光。
天眼查信息显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前身是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1993年4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改组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本39451万元,并再次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经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据公司官网,威海紫光是一家专业的保健品及营养健康品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企业。公司现拥有15000平方米的软胶囊、硬胶囊、片剂、水剂、颗粒剂五个品种的GMP标准厂房及药品GMP标准厂房。在“保健品企业”这层身份之外,威海紫光还拥有直销牌照,拿牌主体为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
从各自目前的简介中,很难辨别双方是否存在关联。事实上,紫光集团与威海紫光的渊源可以从2002年说起。
“威海紫光大概是在2002年前后成立,成立之初清华紫光是大股东,几经引进投资伙伴、转股,清华紫光逐渐成为小股东,后来企业被实际经营自然人完全掌控。”2012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时任清华紫光副总裁的问军政这样回忆道。
然而,双方合作没熬过“七年之痒”。据媒体报道,2009年,清华紫光与威海紫光签订转让协议,且协议规定威海紫光不可以再使用清华紫光的任何商标。当时对价谈判,威海紫光同意之后不再用清华紫光商标,但将商号合法使用期限延至2012年7月18日。
跨越十年的
诉争商标案
终止合作之后,紫光集团和威海紫光一直因商标权等遗留问题对薄公堂。
2011年10月9日,紫光集团以威海紫光侵犯“清华紫光”及“紫薇”两个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合计赔偿210余万元。
2013年7月11日,紫光集团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医药制剂、药用胶囊、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第5类商品上。据悉,紫光集团曾于1999年1月7日提出第1386472号“紫光”商标(下称在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
2016年2月1日,威海紫光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及获准注册的第11615061号“紫光金奥力”商标、第11615913号“紫光无花果”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损害了其对“紫光”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
中国商标网显示,两件引证商标均由威海紫光于2012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均于2014年3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片剂、胶丸、人用药等第5类商品上。
2016年12月29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威海紫光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商标局关于认定其“金奥力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紫光集团在先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案件的相关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之后,威海紫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被驳回。
撤销原判
结局待续
2020年9月,紫光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明威海紫光现用商标无效,在得到支持后,威海紫光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果败诉。
对此,威海紫光表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6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威海紫光诉求,撤销原判。
诉争商标
1.注册人:威海紫光公司。
2.注册号:18901532。
3.注册日期:2018年6月14日。
4.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维生素制剂、蜂王精、阴道清洗液、减肥茶、药制糖果、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医用药物、抗菌剂、卫生消毒剂。
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紫光集团。
2.注册号:12903558。
3.申请日期:2013年7月11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
5.标志
6. 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药用化学制剂、医用化学剂、药用胶囊、卫生消毒剂、医用药物、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药物饮料。
在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截至原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威海紫光将“紫光”作为其商号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大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威海紫光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诉讼期间,威海紫光提交了(2020)京73行初1461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商评字[2020]第223215号《关于第12903558号“紫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即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经核实,紫光集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文字“紫光奥力”商标,由“紫光”“奥力”组成,引证商标三为文字“清華紫光”商标,由“清華”“紫光”组成。诉争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紫光”文字,二者构成近似标志。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净化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引证商标二不宜再用于评述诉争商标的注册效力,导致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能否维持有效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在先权利冲突的事由将予消失。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328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16994号《关于第18901532号“紫光奥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8901532号“紫光奥力”商标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新浪潮记者就此事联系威海紫光,对方表示,“北京高院撤销了原判,是对威海紫光公司拥有上述商标权事实的肯定,商标归属清楚,我们也相信国家知识产权局会重新做出正确认定。”
随后,新浪潮记者拨打紫光集团公开电话,截止发稿,无人接听。
关于后续发展,新浪潮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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