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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帮89岁老人拿回亡子遭扣财产

发布时间:2021-08-09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洋

药品遭违规扣押数年过期,检察机关寻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突破口,89岁监督申请人最终获得行政赔偿60万元,结束7年争议纠纷;安置房建设地遭占却迟迟得不到安置,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行政机关当面对当事人诉求一一落实回应,监督申请人当场息诉罢访…… 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遭扣药品过期获赔60万

【基本案情】2014年8月,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河北省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闫某(已故)涉嫌无证经营药品一案立案调查,并决定扣押闫某所持的药品及相关物品。同年12月,某市食药监局决定对该案撤销,但涉案药品及相关物品一直遭扣押。

2015年7月,闫某89岁母亲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某市食药监局对其子闫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返还扣押物品。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某市食药监局将药品及相关物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

某市食药监局不服,提起上诉。经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唐某的起诉。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该市中法院再审,法院再审时裁定维持二审行政裁定。唐某不服,向河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审查认为该案再审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市中院仅仅依据扣押决定书落款及送达日期为起算点计算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从而认定唐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属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4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本案遭扣押物品为药品,已过有效期,返还不能解决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的实质诉求。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河北省、某市和某县级市三级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组织多次案情分析讨论,寻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突破口。办案人员为纾解唐某负面情绪,多次与其谈心说案,邀请唐某居住地办事处和信访局的工作人员一起,为其寻找案件的解决方案。经不懈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交流,矛盾分歧逐渐得到消弭,对赔偿方案基本达成一致。

2021年5月27日,河北省三级检察院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化解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根据原遭扣押药品及相关物品委托评估价格及赔偿标准,支付唐某60万元。唐某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抗诉,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三级检察院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形成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办案人员敢于担当,精准监督,成功化解争议,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安徽省阜阳市,某学校副校长杨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因雪后路滑不慎摔倒,致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某学校向市人社局申请对杨某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2017年12月,因学校无法提供资料委托交警部门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的父母及妻儿四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人社局受理某学校对杨某工伤认定申请,仅以未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行政行为。

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判决认为,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人社局认为杨某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其儿子杨小某等四人不服,上诉、申请再审,均遭驳回。

2021年1月,杨小某等四人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人社局对杨某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同时通过走访了解到,杨小某等四人多年来坚持诉讼花费了高额费用,杨小某系杨某独子,在部队服役时腰部受伤,退伍后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杨某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突然离世使其家庭陷入困境。

鉴此,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多次对杨某家人当面释法说理,向申请人释明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使其能够理性对待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组织公开听证,给申请人提供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同时邀请并听取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的意见;给予申请人救助8万元。2021年4月,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杨小某等四人表示接受并签订息诉承诺书,历时5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对于不支持申请人监督申请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善用释法说理,增进当事人的理解认同,促进争议化解;要善用公开听证,让申请人把“烦心事”说清,请听证员把理辨明,由检察官把法讲透,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实际难处,运用司法救助,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让认错违规企业活下来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山东省莱西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机械有限公司畜牧设备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违反了有关规定。

2019年5月,该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该公司送达。公司于申请延期三个月缴纳罚款,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延期缴纳。期限届满后,公司依然未能履行处罚决定。

同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向公司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要求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机械公司未能履行。

2020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并对企业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020年9月,公司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法院执行裁定错误为由,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因公司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院综合考虑公司已有效整改违法情形并通过验收,受疫情影响经营确有困难等因素,根据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和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对该类企业应当予以保护。

检察院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等规定,建议依法减免对该公司的加处罚款。

市生态环境局采纳检察建议,与机械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公司缴纳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20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为该公司免除加处罚款20万元,同时向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该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作用,采取多元化解手段,以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小切口”,精准助力实现服务民营企业效果最大化,积极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通过扎实的办案成效,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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