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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天价鱼”店主被罚50万 首次确认欺诈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9-06-2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央广网哈尔滨2月22日消息(记者迟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哈尔滨“天价鱼”事件在持续发酵近10天、经历数次“反转”之后,昨天,消费者终于等来真相:这起事件被定性为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恶劣事件”。

  当地决定吊销饭店营业许可证,对涉事店主罚款50万元,同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调查结论为何数次反转?是调查不力还是地方保护?饭店如此宰客,监管何以长期缺位?此事又给我们的监管部门带来哪些启示?

  21号晚七点,当记者再次来到涉事渔村,门前停车场已经空空荡荡,饭店大门紧闭只贴了停业两个字,而马路对面的另一家规模更大的渔村门前倒是依然车水马龙,服务员告诉记者,最近一周的生意并没有因为邻居的“天价鱼”而减少。服务员说,饭店里的鳇鱼一直是98一斤,过年期间也没变过。事件对自己的生意没有影响,有顾客会问,客人大多数都是老顾客。

  而在不远处渔村比较集中的中原大道上,规模小一些的饭店则表示最近客人比之前少了,个别饭店的前台接待人员告诉记者,为了避嫌他们干脆暂时取消了鳇鱼。接待人员说,以前都是卖69,现在不卖了。都是养殖的,说野生没人信。

  一位和家人聚餐的本地市民也印证这位前台接待的话,他说江北渔村基本没有所谓的野生鳇鱼,都是外面进的,在缸里养了几天。

  无论野生还是养殖,这条鳇鱼几乎已经从春节一直“游”到了正月十五,消费者陈先生在网上抱怨大年初二在哈尔滨“北岸野生鱼村”所点饭菜高达1万多元,其中鳇鱼花去5731元,从开始网友一边倒攻击涉事渔村,到当事人陈先生年后删帖“失联”、渔村全盘否认,再到2月15号调查组阶段性情况通报“饭店明码标价无欺诈,出警民警无违规”引起质疑,一起看似简单的“黑店宰客”,挤牙膏般地反转多次,都随着调查组的事件定性和处罚问责暂时告一段落,“天价鱼”事件调查组负责人、松北区副区长丁伟也在昨天对此次事件中的几个社会关注点,一一做了解释。

  首先,相比过期经营、证照牌匾不符等第一次通报已经提到的内容,此次调查结果首次确认,“北岸野生渔村”把人工养殖鳇鱼当野生鳇鱼售卖,属于欺诈消费者;民警张某某存在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尤其是后者,为何与第一次情况通报内容明显不同?

  丁伟说,在调解过程中应该形成调解协议书,但实际上没有形成。民警在出警过程中语言不规范,行为不雅包括吸烟,这个环节是在调去酒店录像中没有的,后来是由陈岩朋友在网上公布的这个视频,调查组也根据这个视频跟再次跟办案民警确认核实,确认了这个环节。

  其次,对于有媒体质疑的“饭店疑似假发票,导游带客吃回扣”等内容,为何在此次情况通报中没有提到,相关问题当地是否已经着手调查?

  丁伟回应,这项工作已经启动,也对酒店进行了核实,跟酒店进行了取证。酒店以前支付给导游回扣这种现象以前确实存在,但是这次“天价鱼”事件中没有发生。

  “天价鱼”事件二次反转的关键是消费者陈先生对调查组第一次情况通报表示质疑并提供证据反驳,那么首次通报到底是当地的仓促敷衍还是另有苦衷?丁伟用了单方、阶段性、暂时三个关键词,首次做出回应:“在第一个调查报告过程中,没找到对方当事人陈岩陈先生,我们取证范围有限,提供的素材也有限,证据更有限,实际上我们在发第一个阶段性结果时也说了这只是个阶段性结果,同时还强调这只是单方调查结果,同时媒体网友对这件事非常关注,我们也想尽快拿出一个结论来应对网友,这个前提下拿出了这个阶段性报告,可能存在一些不全面不完善。”

  2月19号,结合“天价鱼”事件中出现的餐饮市场监管问题,哈尔滨市启动了“餐饮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无照经营、消费欺诈、虚假宣传、不公平条款等价格违法行为,丁伟也表示,松北区将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区要全方位加大排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切实加强餐饮市场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为当事另一方的消费者陈先生对调查组的确认内容和处理结果又是什么态度,几经反转“天价鱼”事件能否就此彻底尘埃落定?记者从21号中午开始反复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终于在下午4点50左右打通了电话,但陈先生却不做任何表态:“调查结果我知道,这件事我不做任何评论,谢谢你的关心。”

  调查结果出炉,天价鱼饭店被关店,罚款50万。那么这“50万元”是如何认定的?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这一处罚,是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做出的,这也是一项顶格的处罚。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应该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是一个顶格的处罚。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需求、在商品中掺假的、生产明令禁止的、伪造产地的、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等,有十项。只要有其中之一,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工商部门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比如如果他有违法所得的话,就要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难以计算确定他的违法所得,要处以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虽然昨天的调查结论中并没有提及消费者赔偿问题,但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饭店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等民事责任。

  邱宝昌认为,违法经营者面临承担几种责任。现在看到的是行政处罚,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还有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行政部门不能越俎代庖。由违法经营的受害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食品合格,只是一般的欺诈,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如果食品不合格,可以要求十倍的赔偿。根据具体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等等,但这里面就面临着消费者维权要有依据,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作证。

  从青岛大虾到哈尔滨天价鱼,各种“天价”事件的屡屡出现,也损害了一些城市的形象。邱宝昌律师强调,针对天价事件的频发,一方面是消费者要有维权意识,但更为关键的是完善事前监管,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主动加强日常监管;另外还要建立全民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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