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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委会警示:构成欺诈还得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1-12-02 | 发布者: 东东工作室 | 浏览次数: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参加促销活动时常能看到商家这样的告示

  1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消委会对此发布消费警示这种格式条款无效销售特价打折商品依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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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扣价鞋子出现质量问题

  商家称特价商品不退换

  近日

  福州市消委会接到

  消费者林女士的投诉

  折扣价购买的鞋子

  左脚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脚

  根本无法正常行走

  要求退换货

  却遭到服装店拒绝

  该店工作人员

  销售时已明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且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超过了店内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时间。

  无奈之下,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福州市消委会表示该鞋明显属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最终该店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

  2

  特价商品不退换是格式条款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福州市消委会表示

  特价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商品特价销售是商家的一种价格促销手段,不能免除商家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商品前,就已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商品存在瑕疵,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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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属于格式条款,且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不要被商家的告示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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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商家涉嫌欺诈还应依法退一赔三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商家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欺诈,消费者除可主张退还货款,还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商家向其履行三倍增加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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